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海洋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海法字〔2013〕37号

来源:国家海洋局发布时间:2013-10-25[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为海洋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海洋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3年1月21日

国家海洋局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为海洋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国家海洋局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国家海洋局拟定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国家海洋局的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审查并准备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四)对疑难行政处罚、许可、征收、强制、复议案件涉及的理论和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五)承办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来自海洋各业务领域、法律界、中央有关部门、军方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承办。

第四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经允许、授权,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有独立、自由地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除义务咨询外,对独立承办事项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有如实分析受托事务的义务;

(五)有提出负责任的意见的义务;

(六)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第五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专家组形式履行咨询、审查职责。专家组一般由3-5名委员会委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以邀请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专家以特邀专家身份进入专家组。

第六条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对有关法律咨询、法律事务的处理建议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告。

第七条对于需提交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委员会咨询、审查意见将作为审议事项的附属材料一并提交。不采纳专家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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