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北京市政府债券、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和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北京市政府债券、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和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

根据财政部文件(财库[2009]63号)和本所有关规定,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北京市政府债券、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和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集合债券”)将于2009年6月2日在本所集中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双边上市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集合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票面年利率为1.67%;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起息日为2009年5月25日,每年5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5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本期集合债券在本所分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相应的债券简称、代码如下: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对应质押式回购的出入库申报代码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

09广西01

130022

106022

2009年北京市政府债券

09北京债

130023

106023

2009年上海市政府债券(一期)

09上海01

130024

106024

2009年河南省政府债券(二期)

09河南02

130025

1060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