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分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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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财库〔2009〕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承销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0921”)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9年9月3日至7日。分销期结束后,于2009年9月9日起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

二、“国债0921”为1年期固定利率国债,票面利率1.4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起息日为2009年9月3日,到期日为2010年9月3日。

三、“国债0921”在本所挂牌分销时,由承销机构自定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认购申报单位为10张或10张的整数倍(1张为面值1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挂牌销售其所承销的国债,其所承销国债的证券简称由四个汉字组成:“招商证券”表示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的“国债0921”,分销证券代码为“101650”,分销结束后统一转换成上市交易代码“100921”。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承销商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在分销期内,投资者申报买入“国债0921”时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七、投资者须用证券账户(含基金账户)申报买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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