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19号
颁布日期:2010-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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