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潮府办〔2009〕50号
颁布日期:2009-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3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

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

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

第七条凡属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提出独立见解,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研究新问题,开拓新领域,特别是在探索、研究我市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方面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对市、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的决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九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申报、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1主编或第1作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

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三条获奖成果经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五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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