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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16号
2013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7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所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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