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9年第4号
颁布日期:2009-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09年8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和处理。

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经营性、非经营性支出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三)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支出项目;

(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支出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项目的,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对独立或者合作完成的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对疑义较大的评审事项,由市财政局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同纪检监察、发改、建设、审计等部门会审。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并自接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所需的资料。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标底)必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规模、标准和概算额度内。施工图预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评审机构应予退回做限额设计或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评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在五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支出项目,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和追加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经评审发现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30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