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创新工

作,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资金需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

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宁市金融创新奖,是指市人民政府设

立的,对全市各级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工

作进行奖励的奖项。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

予。

第四条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

会)负责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申报、评审、授予济宁市金融创新奖,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济宁市金融创新奖分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

新组织奖。

第七条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规模,能产生一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对开发机构降低经营风险、改进经营

和收益结构、改善资产质量起到明显带动作用,对所在行业发展

有较大示范效应;

(二)不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除必须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年度推出的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为市场

提供性能更优、质量更好的新工具、新业务、新服务;

2.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3.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率先在济宁市行政区域推广应

用。

第八条申报金融创新组织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究、开发、应用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中,积极提

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较好的组织、管

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二)在解决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

中,做出直接贡献的单位;

(三)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过程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济宁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条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评审

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金融创新产品

和服务项目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经合作单位协商一致

后,由协商确定的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市级金融机构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对本系统

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申

报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申报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产品和服务项目,

其权属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

新奖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

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在

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申报材料仍不符合

要求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

工作需要,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报评选济宁市金融创新奖

的项目组织答辩或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独立

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拟定金融创新成果

奖、金融创新组织奖初选名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对在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评审

活动中知悉的申报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术成果。

第五章公示和授奖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其审查通过的拟获济宁市金融创

新奖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二十一条对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产品和服务项目

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书面

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受理对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

异议后,应就异议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公示拟获济宁市金融创新奖的项目无异议

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申报单位

予以表彰,颁发济宁市金融创新奖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物质

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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