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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改善地方住房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的批复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展改善地方住房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的批复
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改善地方住房金融服务试点工作的请示》(芜政〔2014〕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开展改善地方住房金融服务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初始就业者等提供住房融资服务,实施范围为芜湖市域。
二、在住房公积金现有决策机制不变、归集政策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等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由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市政府授权相关机构运作,实行统一平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住房金融服务试点风险管控,建立严格规范的决策程序、操作规程、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等,有效防控相关风险。运营风险由你市承担。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业务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改善住房金融服务试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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