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医改成果,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精神,以建设符合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一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8万元,其中大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住院费用按35%兜底结算。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不低于20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实行“分段保底补偿”。逐步缩小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科学合理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健全监控管理机制,继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完善定点服务协议内容和考核指标。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扩大到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安徽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在全面实施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等。逐步提升新农合统筹层次,探索实施市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和制度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商业保险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安徽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巩固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同步落实对村医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完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开展新一轮招标采购工作。对临床常用、供应充足、市场竞争充分、经多次招标价格基本稳定、且患者日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可通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科学确定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我省上一轮基本药物招标价格),通过评审经济技术标确定中标生产企业。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急采购机制,落实网上采购、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配送和付款及时率。(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负责)

(3)规范省级增补基本药物。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进行遴选后纳入省级补充药品目录,省补充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规范省补充药品剂型、规格和包装。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增补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质量标准,将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范围。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大重点环节和重点药品抽验力度,对本省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和本省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实施100%监督抽验,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开展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分析,强化风险分析和预警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予以保障,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出台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实施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着力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激励约束和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鼓励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各县(含市、区,下同)负责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用途和比例,可按规定从收支结余中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245所乡镇卫生院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顶层设计、统一标准、互联互通、整合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以省为单位,统一开发软件,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保、药品采购、物价、药品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招收195名医学本科生、150名医学专科生,完成2011年946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安排7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落实2011年全省统一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为期一年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任务,积极做好2012年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全省统一公开招聘工作,并对医学类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并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落实263名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和147名全科方向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完成100名中心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到市、县级医院或中医院临床进修培训计划和任务。支持7个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培训乡镇卫生人员4311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5636人次,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6019人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的管护,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村医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预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零差率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考核后及时结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村医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村医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村医。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加强村医执业资格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医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在全省76个县、县级市和农业区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和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努力提高县级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解决县域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逐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对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

制定县级公立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规定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使用比例。按照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双信封制等办法,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招标和网上统一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保证中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合理低价水平。(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5)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科学核定床位规模、医务人员数量和医疗服务能力等级。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6)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战略规划、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管理、绩效考核、质量管理、薪酬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7)完善医院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以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检查收入挂钩。(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8)切实加强县级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县级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与医保、药品采购、物价、药监等系统对接,与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相衔接,以信息化推动县级医院改变管理和服务模式,优化流程,规范行为,量化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鼓励、支持和推动芜湖市、马鞍山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市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芜湖市、马鞍山市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使之达到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标准,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今年再重点支持8所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加强县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支持,探索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新机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95万、83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建证率达到95%以上,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达到9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29个县级急救中心、10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3个卫生监督所建设,完成县级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任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安徽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公立医院服务体系。指导各市、县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公立医院结构和布局调整,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4所市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强精神卫生、儿科医师、院前急救、药师、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管理、新农合管理、卫生财务管理、养老护理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加大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卫生管理、中医药、护理等领域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鼓励医疗机构运用医疗风险基金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完善第三方调处机制,提高医疗机构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省卫生厅、安徽保监局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积极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将质量风险大的品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以药用原辅料来源追溯以及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为检查重点,严厉查处制售假药和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负责)

(五)大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22.加强中医院建设。

完成市级重点中医院和县级中医院在建项目年度基本建设任务。探索中医院分类补偿机制,破解中医院“以药补医、以西补中”的难题。(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力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中医药服务合格率达到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巩固扩大农村中医药服务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各市分别选择1个以上的县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基层中医药适用人才培养使用模式。(省卫生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4.大力推进“三名”(名院、名科、名医)工程建设。

完成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国家、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任务,开展市级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完成国家和省级高层次中医药带头人才年度培养任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5.扶持特色中药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发和应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负责常务工作和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7月10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2012年各级政府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驻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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