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秘〔201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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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26号
示范区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实施方案》(皖发〔2010〕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示范区建设,引导科学承接产业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示范区涉及的10个设区的市、59个县(含市、区,下同)和两个省管集中区。
二、考评内容。考核评价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目标任务考核。以《示范区规划2015年主要目标分解表》为依据(见附件1),对各地每年的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定量考核。二是发展成效考核。以各地每年的发展实绩为对象,选取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节能环保等主要指标(见附件2、附件3),按照静态指数占40%、动态指数占60%的权重进行定量考核。三是特别加分。包括规划实施、自主创新、文明创建、重大项目引进、节能减排等,按照工作实绩给予加分(见附件4)。
三、考评方法。采用综合评分加特别加分的方法,以汇总得分作为年度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综合评分中,设区的市采取目标任务考核与发展成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两者权重分别为20%和80%,其中六安市以市县区加权平均得分;各县按发展成效考核。两个省管集中区主要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考评工作组织。由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开展考评工作。
五、表彰奖励。每年对10个市中前3名、59个县中前20名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xxxx年度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市县区领导班子20万元,所需资金从每年安排的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连续三年受表彰的,再给予一次性特别嘉奖。考评年度内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当年表彰奖励资格,缺额依次递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附件:1.示范区规划2015年主要目标分解表
2.示范区10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示范区59县市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4.特别加分及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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