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皖政〔2014〕28号)精神,经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发布《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市区房地产开发、市场建设、仓储项目以及市属企业、中央和省属企业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除外),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核准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改进管理,提高效能,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省直管县核准权限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皖发〔2011〕1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体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42号)及省相关部门关于省直管县体制试点对接工作方案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皖政〔2010〕108号),市经开区享有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等的核准和备案权限。

六、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即行废止。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9日

安庆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水库: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或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及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国务院确定的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除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省道跨县(市)、区和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长江(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其余跨县(市)、区和市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跨县(市)、区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市区非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四、城建

城市供水:跨县(市)、区调水项目和市区城市供水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市属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五、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备案。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四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四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一览表

附件:国家、省、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一览表.doc下载

打印本页

http://aqxxgk.anqing.gov.cn/uploadfile/20141027/331099_14143967430.doc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