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宜政发〔2013〕22号
颁布日期:2013-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安庆市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

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推进资本市场融资,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进驻安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二条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业发展,2013年安排2000万元。

第三条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新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全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自基金管理公司获利年度起,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全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凡符合《安庆市2013年度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办秘[2013]5号)规定的金融业大项目,按《导则》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每新增一个营业网点,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补助(无人值守的自助网点补助5万元)。对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同级财政给予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对资本市场融资企业的奖励

(一)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给予等额奖励。对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办理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上缴的部分除外),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二)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或获得境外上市监管部门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三)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五)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已享受财政补助的拟上市企业,如果三年内未能上市,全额退还财政补助。

第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对在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获得一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6万元奖励。同时,对获得一等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50%奖励,对获得二等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30%奖励。

(二)对在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得分前2位的财险和寿险公司,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成功承销企业债、区域集优债等债务融资业务,且融资规模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在全市“星级产品、星级服务”金融创新竞赛中前2名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对为安庆市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1家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为安庆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1家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三)为安庆市企业通过“新三板”成功挂牌融资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1家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在安庆市内缴纳税收第一名的证券类机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奖励

(一)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二)当年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通过注资扩大资本规模的,同级财政按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排名前3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金融监管部门的奖励

(一)成功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安庆银监分局1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1家保险公司,市财政给予市保险行业协会5万元奖励。

(二)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安庆银监分局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信贷目标任务,且贷款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奖励,同时对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30%奖励;当年全市贷款增幅达到全省前3名的、且新增存贷比高于上年全市平均水平,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对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50%奖励。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人行、安庆银监分局等部门审核各金融机构及有关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滚存留用。

第十一条对通过隐瞒、造假等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除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外,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政策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凡对金融业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奖励申报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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