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税融通业务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秘〔2015〕74号
颁布日期:2015-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蚌埠市税融通业务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税融通”业务开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15年7月31日

蚌埠市“税融通”业务开展实施方案

为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及纳税信息,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银税互动”工作及省、市相关会议精神,结合蚌埠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税融通”业务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单位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农业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建设银行蚌埠市分行、交通银行蚌埠分行、中信银行蚌埠分行、光大银行蚌埠分行、浦发银行蚌埠分行、邮储银行蚌埠市分行、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蚌埠农村商业银行;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性担保公司;

(三)续贷经办单位。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其他。适时增加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

二、主要内容

“税融通”贷款业务是以纳税信用为主的小微企业或个人信用贷款,并可适当引入担保工具以增加贷款可获得性。

(一)贷款条件。

贷款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

2.贷款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3.贷款对象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贷款对象近两个纳税年度内按时纳税、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以上;

5.正常办理贷款业务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期限。

以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

(三)贷款信用额度。

不低于纳税人增值税或营业税年实际纳税额的4倍,或不低于纳税人所得税年实际纳税额的6倍(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8倍)。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贷款利率。

对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企业,贷款行应在利率定价上给予一定优惠。

(五)担保措施。

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下为信用贷款,200万元以上部分可适当引入担保工具。

(六)贷款程序。

“税融通”贷款须由贷款对象提出申请,并授权税务部门向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可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并报税务部门备案。

(七)续贷资金。

对符合《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设立中小企业续贷转贷过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45号)相关内容的续贷优先办理。

(八)担保费率。

年化担保费率按1.5%执行,并免收客户保证金。

(九)风险补偿。

市财政局从相关企业税收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设立“税融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参考“银政担”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基金对不超过200万元的信用贷款,按照贷款本金损失部分30%比例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由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税务信息获取

(一)网上推送渠道。

1.网上办税平台。经市国税、地税部门与“税融通”业务开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后,可通过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直接接受贷款对象网上授权,依授权内容向贷款对象指定的业务开办单位网上推送其申请贷款所需的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纳税额等涉税信息。业务开办单位同意贷款后可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反馈纳税人。

2.市税银公众服务平台。按照“互联网+”思维加快探索建立市税银公众服务平台,并纳入未来地方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内容。经市国税、地税部门与“税融通”业务开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在贷款对象向税务部门和服务平台网上“双授权”后,借贷关系有效期内,国税、地税部门可依授权向贷款对象指定的开办单位定期推送贷款对象的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纳税额等涉税信息,直至借贷关系解除或终止。

(二)网下查询渠道。

业务平台未建立前或网上办税平台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办理“税融通”业务时,经“税融通”业务贷款对象书面授权,“税融通”业务开办单位可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向市国税、地税部门查询贷款对象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纳税额等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市国税、地税部门指定服务窗口和专门联系人积极配合。

四、税务信息要求

(一)信息共享内容合法合规。国税、地税部门与“税融通”业务开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

(二)信息共享渠道安全保密。国税、地税部门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涉税信息管理。不得允许“税融通”业务开办单位从税务内网各应用系统中直接提取纳税人涉税电子信息,只能由网上办税平台采取信息推送方式提供。

(三)所有信息提供需经授权。国税、地税部门所有向“税融通”业务开办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经过纳税人授权。业务开办单位接受的信息仅可用于“税融通”业务办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商业用途。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市金融办牵头,税务、工商质监、财政及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类金融企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税融通”业务,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二)加强协调沟通。市金融办、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开展“税融通”业务。税务部门要建立快捷、便利的信息查询渠道,提供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工商质监、财政、经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推动“税融通”业务。

(三)加大落实力度。开办“税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要依据企业税收信息,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制定“税融通”贷款业务实施细则;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税务信息开发,推广金融创新产品。贷款对象出现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贷款单位可依法采取贷款保全、补充抵押担保条件等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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