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蚌政办〔2010〕51号
颁布日期:2010-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0年度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0年度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0年度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做好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和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占80分。按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考核。年中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全市工作部署追加和调整的,按追加和调整后的目标考核。

2.共性目标占20分。包括:抓落实8分(办理督办事项4分、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4分);精神文明创建3分;依法行政4分(政府法制2分、信访工作2分);市政府领导评议5分。

(二)计分办法

1.年度考核标准分为100分。

2.工作目标的计分。未完成的目标,按实际进度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得该项基本分;其中,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按增幅高低排序分别加分(居末位不加分,排位每高一位加0.2分)。

3.抓落实的计分。督查督办落实情况实行扣分制,全部扣分不超过4分。凡未列入年度目标任务的工作,经督查、考核不落实的,每项扣0.3分;凡不按时反馈、不按期办结的事项,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每次扣0.2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按《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蚌政办〔2004〕18号)考核计分,由百分制按权重换算。

4.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分别由市文明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牵头考核并提供结果,按权重计入总分。

5.市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顾问、秘书长为各县、区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后按权重计入总分。

6.县级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被处理,视情节轻重,扣0.5~1分。

7.被上级机关和领导批评的,根据国家、省、市(厅)三种情况,每次相应扣责任单位1.5分、1分、0.5分。

二、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条条管理单位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工作目标占60分。按市政府与各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考核。年中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全市工作部署追加和调整的,按追加和调整后的目标考核。

2.共性目标占40分。包括:抓落实8分(其中办理督办事项4分、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4分);政风建设5分;文明创建和城市管理10分(文明创建4分、城市管理6分);依法行政8分(其中行政审批4分、政府法制2分、信访工作2分);人口和计划生育4分;市政府领导评议5分。

(二)计分办法

1.年度考核标准分为100分。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条条管理单位分别考核排序。

2.工作目标的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得该项基本分;未完成的目标,按实际进度计分。

3.抓落实的计分。督办工作实行扣分制,全部扣分不超过4分。凡未列入年度目标的工作,经督查、考核不落实的,每项扣0.3分;凡不按时反馈、不按期办结的事项,或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每次扣0.2分。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按《蚌埠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考核评比办法》(蚌政办〔2004〕18号)考核计分,由百分制按权重换算。

4.政风建设、文明创建和城市管理、依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分别由市政府纠风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人口计生委牵头考核并提供结果,各按权重计入总分。

5.市政府领导评议得分,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顾问、秘书长为各单位综合评分,算术平均后按权重计入总分。

6.在本年度市政府部门工作评议中,每次得分在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加0.3分、0.2分和0.1分;低于8分的单位,低于8分的分值作为年度考核减分;未参评单位既不加分也不减分。

7.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被处理,或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受到责任追究(均不包括自查自纠),根据被处理对象按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三种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扣0.5~2分、0.5~1分、0.2~0.5分。

8.上级机关和领导批评的,根据中央、省、市(厅)三种情况,每次相应扣责任单位1.5分、1分、0.5分。

9.当年没有督办事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政风建设、文明创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政府法制、信访、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考核任务的单位,得该项平均分;牵头实施并提供某项共性目标考核结果的单位,得该项平均分。

三、考核等次和奖惩

(一)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1.县、区政府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优秀等次:①总得分在三县、四区中分别居首位的县和区;②主要经济指标(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度考核符合以下条件,为优秀等次:①考核总分不低于98分;②城市管理年度考核居前三位(四个城区、两个省级开发区);③反映发展速度、质量、潜力和开发区特征的7项主要指标,在全市总量中的比重至少有5项不低于上年,高新区为财政收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实际利用内外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新增专利授权量、企业研发投入等7项指标,经济开发区为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内外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专利授权量、新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商贸流通业实现税收(增值税)等7项指标。

3.市直部门年度考核得分前15名、条条管理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前8名,为优秀等次。

4.县、区(开发区)总分低于90分且主要经济指标(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在全市均居末位,或年度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为一般等次;市直部门和条条管理单位年度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因工作任务未完成居末位(市直部门后两名、条条管理单位最后一名)的,为一般等次。

5.目标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考核被“一票否决”,政风评议为不满意等次或居末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6.优秀、一般等次以外的其他单位,均为良好等次。

(二)奖惩

市政府将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2003〕5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提出批评,不发目标管理奖金,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建议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对条条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按以上规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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