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亳政办秘〔2016〕46号
颁布日期:2016-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亳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6日

亳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各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入,快速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安徽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皖金领〔2015〕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亳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已满两个完整工作年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二)金融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

(三)保险业机构:进驻本市已满两个完整工作年度的保险公司。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计算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分两个组别进行。第一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第二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1.基本考核指标(100分)。

(1)新增贷款额(40分)。考核基数:当年市政府下达的新增信贷投放任务。完成考核基数(转贴现减半计入新增贷款额)得30分,每多(少)增5000万元,加(减)1分。

(2)贷款增长率(15分)。考核基数1(8分):全市本外币贷款平均增幅;考核基数2(7分):各机构本系统内本外币贷款全省平均增幅。与考核基数持平分别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3)余额存贷比(6分)。考核基数:全市本外币余额存贷比。与考核基数持平得4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4)新增存贷比(6分)。考核基数:全市本外币新增存贷比。与考核基数持平得4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5)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5分)。考核基数: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与考核基数持平得3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6)涉农贷款增长率(5分)。考核基数:全市涉农贷款增长率。与考核基数持平得3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7)网点设置情况(5分)。当年每单独设立或下迁一个分支机构或网点(不含离行式自助网点、ATM机)得1分。

(8)中长期贷款(8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中长期贷款投放较上年每增加1亿元得1分。

(9)“我要贷款”平台考核(10分)。在专项考核中达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得10、5、0、-5分。

2.加分指标(50分)。

(1)当年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保单等抵质押贷款每新增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2)当年通过“53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每发放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3)当年通过“税融通”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每新增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4)在“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考核中达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的,分别加5、3、0、-3分。

(5)由人民银行亳州市中支牵头对当年各金融机构扶贫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依次分别加5、3、0、-3分。

(6)不良贷款率每下降0.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不良贷款率为零的直接加5分。

(7)当年通过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承诺等表外业务为企业融资的,每净增5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8)通过争取上级行直贷、银团贷款、支农再贷款、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设立基金、金融租赁等形式引进市外资金帮扶我市企业的,每净增5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保险业金融机构按财产险和人身险两类分别进行考核。

1.基本考核指标(100分)

(1)保费收入增长率(15分)。考核基数:财产险(人身险)全市行业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与考核基数持平得12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1分。

(2)市场份额(15分)。考核基数:上年度本机构市场份额。与考核基数持平得12分,每高(低)0.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机构网点覆盖率(15分)。机构覆盖三县一区得12分,每存在1个空白县区减4分;每增加1个有保险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乡镇(社区)网点加1分。

(4)保险赔付率(15分)。考核基数:财产险(人身险)全市行业赔付率。与考核基数持平得10分,每高(低)于基准数1个百分点,加(减)0.5分。

(5)纳税额(20分)。考核基数:上年度本机构纳税额。与考核基数持平得15分,较考核基数每多(少)增1个百分点,加(减)0.5分。

(6)就业贡献率(20分)。即单位资产就业人数(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考核基数:行业平均值。与考核基数持平得10分,每高(低)于基准数1个百分点,加(减)1分。

2.加分指标(20分)

(1)保险资金运用情况。根据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后台中心建设、购买办公用房等情况。每直接投资1亿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2)保险业务创新。当年发生小额贷款保证保险1笔,加0.1分,最高加5分。

(3)其他报经政府认定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新产品,酌情加分,最高加5分。

3.扣分指标

每发生1起较为严重的理赔投诉问题事件,查明属实的扣1分。

(三)金融创新专项考核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在亳州市自主创新的,具有一定规模,并产生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品进行考核奖励。

(四)对金融管理机构的考核内容。人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履行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和改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完成市政府年度金融工作目标任务,本年度全市贷款增幅在皖北各市中位居前列,无“一票否决”情形下,授予其优秀金融管理单位。

三、考核程序

考评工作每年开展1次,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府金融办承担考评具体实施工作。

(一)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考核程序。

1.自评。由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自评,计算得分(每项最低分0分,不倒扣),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月中旬将自评得分和自评报告报送市政府金融办。

2.复核。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税务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分别提供考核相关基础数据,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相关基础数据对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初步拟定考核总得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审定。每年2月上旬,市政府金融办将考评等次意见提交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二)金融创新考核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申报,经人民银行亳州市中心支行、亳州银监分局核实后,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其创新信贷产品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签署评审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金融管理机构考核程序。由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当年全市金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新增贷款在全省的排名,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方式

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各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第一组按得分顺序奖励前5名,一、二、三、四、五等奖依次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第二组按得分顺序奖励前3名,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

得分靠前的机构如存贷比低于40%,且新增存贷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取消其获奖资格,所缺名次按得分依次递补。

2.获得第一组一、二等奖,第二组一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以奖代补;获得第一组三、四、五等奖,第二组二、三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70%以奖代补。

(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财产险和人寿险两类保险机构分别按得分顺序奖励前3名,一、二、三等奖依次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对金融创新考核的奖励。

对被评定为金融创新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次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对金融管理机构的奖励。

1.对被授予优秀金融管理机构的单位奖励每个单位8万元。

2.当年每引进1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奖励直接引进单位和金融管理部门20万元,每引进1家地方性商业银行或村镇银行,奖励直接引进单位和金融管理部门10万元。

(五)奖励资金安排。上述奖励除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组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发放,其他奖励资金均由市财政发放。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2015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执行本细则,2014年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亳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实施细则》(亳政办秘﹝2014﹞57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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