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项目基本建设规程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项目基本建设规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亳政办〔2010〕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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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项目基本建设规程的通知
亳政办〔2010〕53号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项目基本建设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项目
基本建设规程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规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项目谋划阶段
每年7月底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申请,并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投公司等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于9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应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编制。
(二)项目建议书报批。项目建议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应在受理报审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受理报批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4。组建项目法人。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法人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市发改委备案;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组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代建单位应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如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期间的管理工作。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编制。
(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初审。初审后,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受理报审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受理报批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已列入专项规划或市政府已确定实施,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三)申请办理项目设计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申请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报后,应及时将项目用地纳入征地计划并组卷上报。市国土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办结土地报批手续。谯城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移交工作。
四、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一)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应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实施。
(二)方案设计。项目设计单位应按工程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审批会审查设计方案。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设计方案批准后,设计单位应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应重新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调整初步设计。
(四)初步设计报批。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概算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市发改委应在受理报审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受理报批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参与初步设计评审。
五、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满足设备和材料的安装、非标准设备的制作及建筑工程施工等要求。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备案。施工图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到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项目建设准备阶段
(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招标方式的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
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采购金额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
3.采购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在30(含30万元)万元以下的;
4.因项目技术复杂或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和市政府交办的紧急采购事项。
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项目单位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共同确定。
(三)项目单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施工招标。
1.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单位(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发布招标公告。项目单位填写招标采购单,并由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渠道后,向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发布招标公告。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受理当日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后,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应立即发布招标公告。
3.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项目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应同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4.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发售招标文件。
5.开标。
6.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合同签订。公示结束当日,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采购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及重要材料、设备等货物类项目,其招标程序参照施工招标程序进行;监理招标可提前或与施工招标同步进行。
(四)项目施工、监理及设备供应合同应及时向市工商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市工商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受理当日即时办结。
(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市场管理处应在受理之日即时办结。
(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一)项目报验。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文件组织工程定位、放线。完成项目定位放线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及投资管理。
(三)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进行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1.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变更图纸并签发设计变更文件,项目总监审核设计变更图纸,各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单,承包单位负责实施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后,送项目单位审定,并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项目总监审核设计变更图纸,各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单,承包单位负责实施设计变更。
3.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因工程设计缺陷需要变更设计的,经项目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交原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图纸,项目总监审核设计变更图纸,各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单,承包单位负责实施设计变更。
4.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且单项变更价款在合同价款的10%以内、项目变更总价在概算内的,按照规定程序由项目法人确认;单项变更价款超出合同价款10%以上、项目变更总价款超出概算的重大变更,需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八、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初验。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竣工初验。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10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初验,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将工程验收通知单送达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后,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15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综合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市发改、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专项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对不同性质的工程可以分阶段或单项验收。
(三)竣工备案。项目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编报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报告报监理初审,监理单位在10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初审工作并向项目单位提交初审报告。项目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初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2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由项目单位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在受理审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九、项目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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