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巢湖市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
为了调动各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皖政办〔2005〕59号)、《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金融工作要点的通知》(巢政〔2010〕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
(一)金融服务管理机构: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巢湖市中心支行、巢湖银监分局、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巢湖办事处、市财政局。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1.驻巢政策性银行市级机构;
2.驻巢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等)市级机构;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区农村信用联社;
4.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保险业机构:驻巢各保险公司市级机构。
(四)担保业机构:在本市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公司。
(五)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新设机构不参加考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商业银行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基本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亿元加(减)2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达到当年全市银行业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高(低)于平均水平每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当年末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余额(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下同):基本分25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15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加(减)1分。
(4)当年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基本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可加5分。
(5)当年增量存贷比:基本分10分。达到65%以上的,得基本分;55%以上的得6分;45%以上的,得2分;不满45%的,不得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为小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三项合计每发生2000万元加1分,最高可加5分。
(2)当年核销的贷款额,每核销2000万元加1分,最高可加5分。
(3)当年通过银团(集团)贷款引进市外机构贷款的,每发生2000万元,加1分,最高可加10分。
(4)当年通过承销银行间市场票据、与信托公司合作帮助企业融资的,每发生2000万元,加1分,最高可加10分。
(5)当年末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巢湖市GDP占全省GDP份额的比例,加5分,另每超1个百分点再加1分。
(6)开展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加5分,小额担保贷款额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5分。
(7)单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三农事业部)的,加2分。
(8)小企业贷款户每增加10户,加1分。最高5分。
(9)农户贷款户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5分。
(10)个体工商户每增加50户,加1分。最高5分。
(11)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巢湖市融资服务平台提出融资需求,受理率达100%的,加5分。
(12)创新金融产品,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每增加1个,加2分,最高10分。
(13)执行货币信贷导向政策较好的,加5分。
(14)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另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参照商业银行有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金融服务管理机构: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巢湖银监分局、省联社办事处、市财政局
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上级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保持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辖区内当年未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和洗钱责任事故;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落实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促进银企合作成效明显。完成上述工作,原则上按金融机构平均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银监部门重点考核银行业机构发展情况,对省联社巢湖办事处重点考核全市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完成信贷任务情况及组织社(行)团贷款情况。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力的或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适当上调奖励标准。
三、保险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其中当年保费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GDP增幅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不低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10分为止。
2.当年上缴税收:基本分30分。当年上缴税收(不含代扣代缴税收,以下同)不低于上年的得基本分。同时,对上缴税收达1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对上缴税收达300万元以上企业,与上年相比每高1个百分点加2分,反之扣分,最高可加(减)10分。对上缴税收达不到100万元的,按每减10万减3分。
3.当年实际赔(给)付额:基本分50分。当年实际赔(给)付额不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且理赔和给付准确、及时的得50分,每高(低)于前3年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满20分为止。
(二)加分指标
当年保险业务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的,积极参与有关涉及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政策性业务试点的由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客户投诉较多的,取消其参与考核评比资格。
四、担保业机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担保规模:基本分50分。月末平均在保余额达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得基本分,每提高(减少)0.5倍加(减)2分。
2.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担保额:基本分30分。当年单笔在100万元以下的担保额占担保总额比重80%以上的得基本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
3.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户数:基本分20分。当年单笔担保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担保户数达50户以上的得基本分,比上年每增加(减少)5户加(减)1分。
(二)加分指标
开展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并达到200万元的,加5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重点任务或在担保产品与服务上有所创新的,经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五、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月末贷款平均余额:基本分40分。月末贷款平均余额占年初资本净额90%的得基本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
2.全年累计贷款规模:基本分20分。达到注册资本3倍的,得基本分,每增加(减少)0.5倍加(减)2分。
3.小企业放贷户数:基本分20分。当年单笔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户数达50户的得基本分,每增加(减少)1户加(减)0.5分。
4.户放贷户数:基本分10分。当年农户贷款户数达50户的得基本分,每增加(减少)5户加(减)1分。
5.个体工商户放贷户数:基本分10分。当年个体工商户贷款户数达50户的得基本分,每增加(减少)5户加(减)1分。
(二)加分指标
当年在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有创新举措的,积极参与有关涉及小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政策业务试点的由市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加分,每项加分最高可加5分。
六、考核等次及奖励标准
银行业按得分高低,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贡献奖若干名,原则上奖励面不超过40%,奖金为2至10万元。其中农村银行、县区信用联社中产生1名,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产生1名。
保险业与担保业、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得分高低分别表彰前3名,授予“先进工作单位”,不颁发奖金。
当年新设机构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贡献奖”。
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省联社巢湖办事处、财政局等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一般授予“先进工作单位”,取得突出成绩的,授予“突出贡献奖”。
奖励资金分配上,各等次获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获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奖金总额的40%。受奖者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金融案件的,以及没有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当年考评资格。
七、考核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巢湖市中心支行、巢湖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市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事务。
八、考核奖励程序
(一)考核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参加考核的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涉及考核指标的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金融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对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考评,并提出考评奖励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各相关单位必须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
(二)市政府对获奖等次在一至三等奖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按规定颁发奖金,表彰情况抄送其上级机构或主管部门。
九、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0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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