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池政办秘〔2016〕44号 |
|---|---|
| 颁布日期:2016-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池政办秘〔2016〕44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业经2016年4月7日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7日
2016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细则
为促进金融机构改善服务,支持池州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评价细则。
一、考核对象
市各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
(一)银行类。考核由“信贷投放、新增存贷比、不良贷款‘双控’、政银担合作、税融通、融资成本、网点建设”等七项内容组成。
信贷投放(40分)
(1)年度信贷目标完成情况(20分)。以各银行实际完成政府年度信贷投放计划为考核依据,完成信贷投放计划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0分。
(2)信贷净投放(10分)。以各银行全年实际信贷投放为考核依据,年末贷款余额比年初每净增5000万元,得1分,最高得10分。
(3)小微企业贷款(6分)。主要考核各银行扣除政府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小微实体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情况。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贷款户数超该行上年数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申贷获得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1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分。
(4)涉农贷款(4分)。涉农贷款增速达到全市涉农贷款平均增速的得2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2分。
新增贷存比(10分)
新增存贷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不良贷款“双控”(10分)
不良贷款率比年初每下降0.5个百分点的得1分,最多得5分;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每下降1000万元的得1分,最多得5分。
政银担合作(10分)
与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风险分担业务的,以合作的年在保余额增量为考核依据,每增加1000万元得1分,最高得10分。对银行承担的20%风险敞口部分,合作银行要求企业提供额外担保的,不纳入统计。
税融通(10分)
以各银行实际完成政府年度税融通贷款投放计划为考核依据,完成贷款投放计划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500万元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减按50%统计。
融资成本(10分)
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控制在1年期贷款利率1.3倍(含1.3倍)以内的得10分,每超过0.1倍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网点建设(10分)
在县(区)及以下区域每设立1家支行的得3分、1家分理处或储蓄所的得1分、1家自助银行或金融服务室的得0.5分。最多得10分。
(二)证券类。考核由“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纳税贡献、网点建设、材料报送”等五项内容组成。
上市(挂牌)(35分)
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得20分;每新增1家辅导备案企业,得10分;每新增1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得5分;每新增1家四板挂牌企业,得2分。最多得35分。
2.直接融资(30分)
对企业直接融资较上年增长10%的得1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多加(减)15分。
3.纳税贡献(20分)
对地方纳税较上年增长10%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10分。
网点建设(10分)
在县(区)及以下区域每设立1家网点服务机构的得1分,最多得10分。
材料报送(5分)
每季度按时完成信息及报表报送的,视具体情况得分,最多得5分。
(三)保险类。考核由“保费收入、赔付金额、纳税贡献、直接投资、网点建设、材料报送”等六项内容组成。
保费收入(25分)
达到上年保费收入金额的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保费收入占全市保费收入比重达到上年末水平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赔付金额(25分)
赔付金额在全市保险机构中排名第一的得15分,第二名得14.5分,依次递减;达到上年赔付金额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纳税贡献(25分)
纳税金额在全市保险机构中排名第一的得15分,第二名的得14.5分,依次递减;达到上年纳税金额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直接投资(10分)
对企业直接投资较上年增长10%的得5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5分。
网点建设(10分)
在县(区)及以下区域每设立1家网点服务机构的得1分,最多得10分。
材料报送(5分)
每季度按时完成信息及报表报送,视具体情况得分,最多得5分。
三、激励与约束
(一)对考核得分前6名的银行机构、前2名的证券机构、前6名的保险机构,授予“2016年度池州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得分后3名的银行、保险机构,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抄送上级单位;对考核得分后3名的银行机构,1年内不得参与财政性存款分配,财政性存款只减不增;对考核后三名的保险机构,1年内不得参与辖区内政府性商业保险项目。
(二)依据考核得分高低,对得分前6名的银行机构分别增加财政性存款1亿元、8000万元、60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存期不少于6个月。涉及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调剂安排财政性存款。
(三)对完成政府下达年度信贷投放计划的银行机构,授予“2016年度池州市银行信贷投放先进单位”。
(四)对积极贯彻货币信贷政策、金融监管成效明显、辖区金融秩序稳定、支持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金融管理单位,授予“2016年度池州市金融管理先进单位”。
四、考核程序
2017年1月底前,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于2017年2月上旬报市政府审定。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