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北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北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淮政办〔201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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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北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2011〕2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淮北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淮北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淮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2010年度地质灾害实际和2011年汛前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2010年,我市汛期降水集中,雨量较大,发生了多种地质灾害。全年发生缓变性地质灾害采空塌陷面积7191亩,搬迁村庄54个,搬迁户数6130户,人口26298人,搬迁费用6.27亿;因地下采煤引发的河堤塌陷8000米;造成多处地裂缝、房屋开裂,汛期发生房屋坍塌险情1处,坍塌房屋2间;因废弃采石场不稳定边坡引发山体崩塌险情1处。灾害点主要分布于境内煤矿采空区和部分建筑石料灰岩矿区。
滑坡、崩塌险情主要发生时段为6—9月份,规模以小型为主。其他地质灾害为缓变性、长期性地质灾害,全年各个时期均有发生。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分析,预测2011年我市地质灾害仍以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和残余地面沉降等缓变性地质灾害为主,次为采空区及采空边缘的河堤塌陷、降水诱发的山体滑坡以及由于矸石堆积或露天采石引发的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和河堤塌陷发生的主要区域为市境内各大中小型煤矿、金属矿采空区上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区域为工程或采矿活动较强的山区和采矿区。根据汛前全市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确定2011年我市重点地质灾害防范隐患点15处(见附表,不含淮北矿业集团和皖北煤电集团及地方煤矿目前正在进行采掘活动造成的各类隐患点),其中采空塌陷隐患点6处,岩溶塌陷隐患点2处,崩塌滑坡隐患点7处。灾害引发的主要因素是人类工程活动,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也不能忽视。
二、防范区域、灾害类型和威胁对象
濉溪县、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防范的重点区域:一是临涣、南坪、韩村、百善、刘桥、烈山、朔里、石台和地方煤矿等矿区,灾害类型以地面塌陷、矸石堆崩塌为主;二是烈山、刘桥等地下水开采区域,灾害类型以地面沉降和岩溶塌陷为主;三是石台、矿山集、烈山等地露天采石矿山,灾害类型以崩塌、滑坡为主;四是流经地下开采活动区的河流堤坝,灾害类型以河流岸崩为主。
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及地方煤矿防范的重点主要是受地下采掘活动影响的区域,包括村庄、学校、道路、桥梁、河堤等。
受地下水开采影响,淮北市供水水源地和二电厂供水水源地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区,诱发灾害类型为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二电厂水源地内烈山镇青谷等强开采区是防范重点。
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对象为上述区域内的矿山、村庄、学校、道路、桥涵、河流堤坝、通讯设施及其它工程建设设施及人员安全等。
三、重点防范期
根据本市地质灾害特点和气象预报,我市2011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突发性地质灾害为5—9月份(汛期);缓变性地质灾害为全年各个时期,在主汛期(6—8月份)尤其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四、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为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明确联系方式。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工程建设单位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部署各项防灾工作措施。市国土资源局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加强宣传培训,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要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办)、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地质灾害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监测和预防水平。
(三)落实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企业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入地灾防治经费。
(四)开展灾害调查,制定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城镇、村庄、学校、道路、桥涵、河流堤坝等采空塌陷、岩溶塌陷和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调查,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治工作。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开展汛前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2011年度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县、区政府要按照《淮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责成相关单位或乡镇政府制定每个危险点和隐患点的防灾应急预案,并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方案中要明确预报预警方式、躲灾避险路线和自救互救方法,并落实到户。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与本行业、本部门、本辖区相关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地要在汛前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习,确保一旦灾害发生,能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突出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督查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旅游景区、重要工程等进行巡查,因地制宜,采取避让或应急治理等有效措施。对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区级政府要设立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要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责任单位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并组织防灾知识宣传,增强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防范地区进行督查检查。
2.强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市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研究,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对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地质灾害监测员,密切注意本区域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及气象、地震预报。
3.落实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淮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89号)规定,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各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互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灾情及防治等情况,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保证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及时有效进行判断,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六)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地质灾害。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在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报告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发放规划许可证,不批准建设用地,不发放工程建设许可证。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各级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要充分重视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否则,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附件:淮北市2011年重点督查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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