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六政办〔2012〕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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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指导和规范全市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敬老院基础建设和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到“十二五”期末,在我市农村基本建成以县、乡人民政府兴办的敬老院为骨干,社会力量举办的敬老院为补充,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敬老院网络,初步满足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供养需要,并逐步开展对农村其他老年人、残疾人的供养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建设。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程管理,保证机构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立足当地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机构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充分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坚持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将敬老院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不仅要建设机构的基础设施,还要建立保障机构运转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服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还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逐年增加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重点用在支持县乡政府兴建敬老院,建立政府扶持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敬老院,提倡企业、个人、社会义工、志愿者结对帮扶敬老院,特别是扶助失能、半失能五保供养对象,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建设标准
(一)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立二所以上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敬老院;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兴办服务全辖区或部分乡(镇)的服务机构。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地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建筑。敬老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三)规模。每所敬老院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100张,(山区县因地形限制、最低不少于40张),具有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人(床位)不得少于10平方米。辅助用房要有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教室)、医疗室、文体娱乐、浴室和公厕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功能,配备必要的农副业生产基地(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要求执行)。
(四)设备。敬老院要做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还应配备电风扇等降温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
四、建设要求
(一)规划计划。敬老院建设应采取县区统一规划、逐步推进、分工负责、乡(镇)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应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县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专项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十二五”时期机构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总体思路。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提前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督促,稳步推进机构建设工作。
(二)项目实施。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负责。大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三)资金管理。各级政府安排、筹集的敬老院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资金、省财政资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投入或筹集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四)质量监督。敬老院建筑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
五、机构管理
(一)单位性质。敬老院作为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基本功能。敬老院应在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同时,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有条件的可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服务。
(三)命名原则。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和敬老院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敬老院名称原则上由县(区)名+乡(镇)名+敬老院所在地地名+敬老院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
(四)人员配备。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主要管理人员由县、乡人民政府配备;其他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及敬老院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落实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维护其劳动权益。
六、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按照我市“十二五”末农村五保集中率达到50%的要求,市民政部门制定“2013年—2015年敬老院三年建设规划”,县区应根据市规划,及时制定本县区敬老院三年发展推进规划。同时,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中,加大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障力度。积极组织社会义工帮扶失能、半失能五保供养对象。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培训、提高持证上岗率。
财政部门:一是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协同发改和民政部门共同推进五保供养制度创新;二是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十二五”期间要按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要求,逐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三是各县区视财力适当提高机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经费来源渠道依然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民福字〔2008〕115号)文件执行。四是推动敬老院建设,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资助,即每建成一所40-100张床位的敬老院(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且在当年投入使用的,市财政补助3万元;100张以上床位的敬老院(含新建、改建和扩建),且在当年投入使用的,市财政补助5万元。
发改部门: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要措施。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关于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和资金。积极支持财政资金加大对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力度。
住建部门:县区在制定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在制定总体规划时要优先考虑敬老院建设。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并按政策规定减免敬老院建设相关费用。
移民迁建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要优先保障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重建和修缮,有条件的县区要将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全部纳入集中建房范围,实行集中供养。
国土部门:一要优先安排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从上级下达的城镇用地计划、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先行复垦置换指标以及各类奖励指标、政策性指标中优先安排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指标;二要为敬老院建设用地提供绿色通道。凡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需要用地预审的,一律优先办理,并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交通便利地块;三要采取灵活的供地措施。农村敬老院用地可只转不征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实行国有划拨供地;对敬老院配套使用的菜地、养殖场所用地,可继续保留农用地性质,不征不转;四要加强农村敬老院用地管理。对现有敬老院用地一律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对实施城镇规划确需征收的,要先安排好新的敬老院用地。对过去已使用的敬老院用地,要尽快完善用地手续。
卫生部门: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等文件的要求,将五保供养对象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时一律不设起付线,并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补助。建立卫生医疗机构对敬老院失能老人护理的定点指导和帮扶制度。
残疾人工作部门:对符合残疾人保障对象的失能、半失能五保供养对象,应及时纳入残疾人重点保障范围。
老龄工作部门: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组织老年人开展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和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的互助和生活扶助。协调相关单位办好敬老院老年学校,丰富老年人文化娱乐生活。
七、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和管理这一民生工程摆上重要议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造福于民。相关部门全力配合、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努力提升我市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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