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刻领会《决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煤矿、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冶金和道路交通等部分行业和领域内事故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当前,要按照今年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部署,传达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强化行政执法监管,切实抓好专项整治,继续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较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持续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治理行动。县、区政府,市经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建、安监、质监等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属地分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制,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特点,深入推进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和省、市政府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工作落实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实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情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重点时段、重要场所和岗位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情况;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等。要突出安全检查的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创新安全检查方式,采取全面检查与行业专项检查督查相结合方式,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同时,要以抓好企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规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着力点,通过隐患排查,强化督促整改,有效防控事故。
三、强化措施,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认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决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专项整治措施,着力解决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严格执行源头准入、强化过程控制,加快有序退出等措施,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要强力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落实煤矿治理整顿关闭措施,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水患、火灾等隐患排查治理,严禁超能力生产,严格控制技改扩能。加快推进小煤矿“十二五”时期整体退出的具体责任、时限、措施和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安局)
二要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员、超载、超速、超限和酒后驾驶为重点,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扎实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取缔农用车、拖拉机非法载客,无证无牌车辆非法经营行为。加快省、市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易发危险路段的整治,坚决有效防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三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施工安全条件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重点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的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防坠落、防坍塌等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多发态势。坚决纠正一些建设项目赶工期、抢进度,忽视安全生产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重点工程建设局、水务局、安监局)
四要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防冒顶、防坍塌、防坠落、防炮烟中毒、防溃坝等措施。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力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强化矿山产能监管,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巩固“打非治违”整治成果,严密监控重点矿区、重点部位安全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县、区政府,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
五要加强对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消防通道的畅通,重点对宾馆、饭店、网吧、影剧院、歌舞厅、洗浴中心、商(市)场、客运车站、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和火源、电源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省、市挂牌督办整治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加强监控,限期整改销案。高度重视城市燃气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区政府,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局、文广新局、商务局、安监局)
四、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坚持把“打非治违”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工作成效。严格落实专项行动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四个一律”打击措施。要着力推进“打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建设,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相关工作规划,实施分类指导,强化典型引路,大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作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岗位,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细节,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认真落实“属地分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构建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领导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增强工作合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力度,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评价指标体系重要指标。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查处,统筹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事故查处的关系,提升安全生产领域的执行力。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强化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皖政〔2011〕9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冶金、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在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煤矿和非煤矿山、消防等部分行业和领域,还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防范措施不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严重等突出问题,导致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切实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坚守安全这一发展前提。
二、突出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预防为主的必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法监督力度。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自控机制,加大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彻查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切实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明查暗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做到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主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事故易发多发地区和单位、重点路段和场所、重要设备设施等进行深入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责令整改,依法处罚。
三、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严厉惩治汽车超速、货车超载和超限、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车辆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1年内发生2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次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同时将上述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1年内被查获3次及以上非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一律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路面管控力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全省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督促检查道路客运企业认真落实长途客车“双班驾驶员”、凌晨2—5时停车休息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巡查,值班巡查记录必须完全。对客货运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行驶和记分记录进行逐一查询,对未接受处理或达到(超过)12分的,一律责令接受处理。对外省(市、自治区)籍客运车辆途经我省境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书面告知车籍所在地的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
加快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步伐,提高行业集约度。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宣传。
(二)着力抓好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对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一律有序退出;对年产3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年产45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由此造成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矿长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加快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未按规定期限达标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基建和技改项目的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对未经项目审批、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停产整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一井一制”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的过程控制,严禁私自变更设计,坚决禁止赶工期、抢进度组织建设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施工单位超资质承包施工项目,严禁挂靠施工资质、违法分包或转包建设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对违法分包或转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要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3年内禁止其在省内承接矿山建设项目;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视情采取3年内禁止其在省内承接矿山建设监理工程,降低或取消资质,追究法人代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等措施;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和地区要暂停新建项目审批;对已建成的项目,要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和风险评估。
(三)严格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全面落实项目建设单位、设计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直至依法降低、吊销其相关资质。督促房屋及市政建设、铁路建设、公路(水上)建设、水利建设、电力建设等施工企业严格按标准施工和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和施工现场,一律进行停业停工整顿,并不予其承接新的建设工程;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予以政策加分。大力开发研制和推广应用新型、高效、实用的施工安全监控、监测、预警设备,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的企业,不得申领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的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机械、高边坡、沟槽开挖等重点施工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实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农民自建房应由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负责施工,禁止任何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未取得工匠资格的人员从事此项建筑活动。落实县、乡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责任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采取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全面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社区、乡镇火灾隐患。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方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以及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具体部署安排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安排、同时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明确落实政府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政绩的重要标准。
积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力量薄弱、装备落后、经费不足的问题,为切实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尤其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对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要对县级以上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调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的死亡事故、其他各类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调查处理结案,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较大事故起数同比上升、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进度的市、县予以警示和约谈。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整治不得力,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等行为,依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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