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推动数字出版基地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数字出版企业范围

1.本意见所称数字出版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业务的企业:

(1)从事提供数字图书、数字报刊、网络文学、数字教育出版物、数字音乐、数字游戏动漫、数据库出版、手机出版物、数字电视等数字出版内容的企业;

(2)从事提供数字编辑、发行、按需印刷、数字版权、计算中心、网络阅读等数字出版技术的企业;

(3)从事有线互联网、无线通讯网和卫星网络等数字出版传播的企业;

(4)从事阅读器等数字出版终端制造的企业;

(5)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技术和咨询服务的企业;

(6)从事与数字出版相关软硬件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7)从事数字出版衍生产品生产的企业;

(8)从事其他数字出版业务的企业。

二、入驻数字出版基地企业条件

2.入驻企业主营本意见范围内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产品销售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研发及生产基地、核算地均在本市;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3.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数字出版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出版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综合数字出版中心平台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鼓励国内外数字出版龙头企业在芜湖设立公司。鼓励在芜湖设立数字出版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在芜湖新设立并注册的数字出版企业,租赁市、县、区政府投资场地的,从租赁之日起3年内免缴场地租金。

6.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7.对数字出版企业在芜湖转让科技成果并在芜湖实现产业化,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每项不超过30万元给予奖励。

8.对在芜湖成功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国家出版基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及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的企业,按国家拨款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配套。

9.对新创办数字出版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企业纳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奖励。

10.本市数字出版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纳入地方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四、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11.对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对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4.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

16.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17.对数字出版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五、加强金融支持

18.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重点推广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等适合数字出版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数字出版企业的金融支持。依法支持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数字出版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数字出版企业,逐步建立多元投融资体系。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数字出版企业,以实际投资额,按1∶1比例由国有担保公司给予贷款融资担保;鼓励其他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参与担保,并享受国有担保公司同等待遇。

19.推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上市。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创新金融模式。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20.鼓励数字出版产业领域及从业人员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入股投资创业。探索数字出版产业领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办法与方案。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认证评估等工作。

六、加强用地支持

21.在数字出版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各县、区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数字出版产业项目。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2.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文化创意、网络编辑、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字新技术、数字新媒体等专业,大力培养数字出版产业急需人才。

23.建立数字出版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把高层次数字出版人才纳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范围。对引进的有突出贡献的数字出版人才,按照《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09〕11号)和《芜湖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芜人发〔200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24.数字出版企业年薪1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人员、高管人员,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八、其他

25.上述政策中与入库税收无关的奖励补助资金,按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市与县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比例承担。其中,市与江北产业集中区、县按2∶8的比例分别承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属于市属企业的,由市级全额承担。上述政策中与入库税收关联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6.申报本政策所列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市区范围的企业按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属市级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区级(含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的由区级财政统一兑付,应由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级财政部门;县域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应由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财政部门。

27.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意见和本市其他扶持政策的,从优但不重复享受。数字出版企业资质由市文化委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本意见由市文化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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