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秘〔2015〕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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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宿州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命名,体现地方特色,遵循规律,便于社会公众辨识、理解和记忆。
第三条地名标志应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地名设置。
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和国家法定标志物,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民政部门制定。
门(楼)编码采用序数编码,从街(路、巷)起点起,从南向北或者从东向西,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设置在街(路、巷)的起止点、交叉口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两个交叉路口距离间隔超过300米应适当增设地名标志;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桥梁、雕塑、奇石、文物、纪念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等名称要在明显位置设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园名称标志,设在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规定的拼写规则执行。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检制度,定期检查和抽检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级民政部门制定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三)是否与城乡建设同步;
(四)密度是否适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洁、规范。
对检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名标志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地名标志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地名标志的设置办法和编码规则;
(二)地名标志检测报告;
(三)地名标志分布图;
(四)地名标志登记表;
(五)地名标志照片;
(六)地名标志的检查、维修、更换等有关资料;
(七)地名标志移动、拆除和查处损毁地名标志的有关资料;
(八)地名标志招投标有关资料;
(九)地名标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对字迹模糊不清、污损严重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四条其他部门如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应报请有关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监督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筹集。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制作地名标志,禁止使用废止地名标志。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盗窃或故意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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