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宣政办秘〔2015〕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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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行并联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停车场(库)配建标准
为适应当前停车需求爆发式增长的形势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同类别的项目按照不同的配建比例,以上限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达不到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实行配建停车场(库)并联审批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并连同相关材料等提交市规划部门审批。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充分征求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意见,实行并联审批管理。城管、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应对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实行备案。
三、加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和使用过程的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要求约定的配建标准建设相应面积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降低配建标准。项目建设期间,规划部门应加强对配建停车场(库)建设的监管,并由规划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部门应及时抄告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项目,规划部门不予验收通过。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配建停车场(库)擅自改动、拆除或挪作他用,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常态,确保本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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