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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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闽教法〔2013〕10号
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依法制定和完善高等学校章程,是《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为了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发挥章程在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高校章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高等学校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推动高校科学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各高校要全面深入地学习宣传《办法》和《通知》,充分认识章程建设在高校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把章程建设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作为凝聚集体智慧、凝结员工感情、凝集发展思路、凝练大学精神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推进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创造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办法》的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把章程建设作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组织和动员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支持高校章程建设。
二、准确把握高校章程的主要内容
高校章程内容是章程建设的重点和核心,是学校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和行为准则。各高校章程制定工作要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办法》规定,内容必须完备和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各高校要从各自的层次、类型等办学实际出发,结合学校改革创新的需要,制定体现学校文化传统与发展定位、反映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理念的章程,鼓励因地制宜,避免千校一面。要以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重点,着力在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上下功夫,在章程中对学校决策机制、办学自主权、内部管理体制、学术管理制度、民主管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写入章程的内容应严谨、规范、稳定,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三、严格规范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程序
高校章程制定工作既包括章程的拟定、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也包括以章程为依据,对学校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清理、修订和完善,还要根据学校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对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高校章程制定工作程序:
1.建立学校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一名正校级领导牵头,副校级领导、各职能处室、有关方面代表和法律专家参加,领导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本校章程制定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明确章程制定的方向、程序和时间表。要组建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章程起草工作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章程制定工作。
2.组织开展调研。拟定章程前,要收集国内外、省内外高校章程资料及研究成果,分门别类进行文献分析研究,深入开展调研,形成相关的调研报告。
3.起草章程。拟定章程草案,并进行内部讨论。
4.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对拟定的章程草案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网络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并反复进行修改。
5.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6.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7.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8.报省教育厅核准。
9.公布施行。
(二)高校章程的核准程序:
1.全省所有高校(部属院校除外)章程统一由省教育厅核准。各高校章程经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向省教育厅申报核准。各市主管的高校和其他省直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报送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核准申请书,章程核准稿,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2.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
3.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章程提交福建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机构评议。
4.经省教育厅核准的高校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由高等学校以学校名义发布,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本科高校章程由省教育厅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四、切实加强高校章程建设的组织和领导
1.实施分类指导。高校章程建设要在全面部署的基础上分类指导、试点推进。各高校要根据各自的办学类型和隶属关系,科学确定不同的章程内容、制定程序。省教育厅选择福州大学、莆田学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开展章程建设试点,分别探索省属本科院校、市属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的章程建设办法。试点高校要切实承担起改革探索的责任,加快“试点转示范”,积极为全省高校章程建设积累经验。
2.规范制定程序。各高校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章程起草工作。制定章程需要高校各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协商,是一个凝聚力量、形成共识的过程。要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者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听取和吸纳他们的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章程制订过程中的沟通协商,及时向高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汇报,重点就明确举办者义务、落实办学自主权等内容条款进行协商、争取支持,未协商一致的不能写入章程。经广泛征求意见并高度认同后,章程才可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把章程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各高校要深入组织学习《办法》,全面把握《办法》的宗旨、内涵,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不断提高建设章程的能力。原则上2013年下半年各高校都要按照《办法》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章程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及时报送教育厅核准。2014年秋季前,各高校制定或修订的章程都要进行公布。到2015年,全省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
4.健全核准程序。省教育厅成立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小组和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专家咨询小组,建立健全章程核准机制。省教育厅于2013年下半年正式受理高校的章程核准申请(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高校章程的核准工作)。核准采取书面审核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到学校实地调研。对章程核准稿的内容争议较大的,由核准小组组长确定并主持召开会议集中讨论。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小组核准高等学校章程前先咨询核准专家咨询小组的意见和建议。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小组审核后应将修改意见反馈给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确有不同意见的,应向省教育厅书面报告说明,由省教育厅作出决定。
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章程时,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福建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小组成员名单
2.福建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6月5日
附件1
福建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鞠维强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厅长
副组长:张程远教育厅副厅长(正厅长级)
成员:陈晓风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
陈明庆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詹松青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部长
叶杨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部长
刘启焱省教育纪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
齐学群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
王国才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练晓荣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林海峰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调研员
朱敏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处长
吴金兴省教育厅对外合作处处长
林文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上述人员若有工作变动,由继任者负责相应的工作。
附件2
福建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吴敏生福州大学原校长、教授
副组长:李建平福建师范大学原校长、教授
潘世墨厦门大学原党委副书记、原常务副校长、教授
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宗华福建农林大学副校长、研究员
王复兴漳州师范学院原院长、研究员
叶光煌集美大学校长助理、副教授
许明福建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
孙芳仲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研究员
吴玉姜省教育厅法律顾问
吴承业华侨大学原校长、教授
陈晓春福建医科大学副校长、协和医院副院长、教授
张向中集美大学原党委书记、研究员
张金栋福建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研究员
李惠钦福建工程学院原党委书记、研究员
苏文锦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研究员
洪伟福建农林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教授
洪辉煌泉州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研究员
辜建德集美大学原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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