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4〕231号

厦门、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漳州、泉州、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厦门港海沧港区国际货柜码头1#泊位。

二、漳州招银港区8、9、10#泊位。

三、泉州福建联合石化青兰山30万吨原油码头。

四、宁德福建信昌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外轮维修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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