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推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龙政综〔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岩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全市工业创新转型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稳增长促升级的系列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经审计总投资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且申报年度上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30万元以上的的工业企业实施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的,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实际完成技改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别重要产业和重大工业项目作为“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另行研究。

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市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推动稀土、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新型显示、光电、软件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重点扶持新兴产业创新专项产业化项目,加快推动初创型、成长型新兴产业企业发展。

三、积极培育新增长点。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且税利总额增长8%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对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以及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20%给予奖励。

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对通过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得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每项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水平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60万元,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30%的奖金奖励获奖产品研发团队主要人员。对市优秀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市经信委组织专家确认后,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

五、鼓励“两化”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60万元。每年评选3个市级“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或国家工信部委托有权机构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对规上工业企业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7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额5万元;对网上年销售额(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同比增加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省外招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500~1000万元的企业,按每个合同金额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80万元。对省、市级龙头工业企业带动市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市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80万元。鼓励企业采购地产品和参展参会,对我市终端用户采购市内单件价格10万元、总量200万元以上大型环保机械、运输机械、工程机械产品的,按总价格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经市经信委确认同意,企业自行参加国内重要展会和召开面向国内外客户的国内产品订货会的,对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以内补助。

七、强化企业融资服务。对获得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市内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获取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以内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全市年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为中小微企业工业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获得国家、省担保风险补偿金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获取国家、省风险补偿金的50%以内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单个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全市年配套补助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八、提升企业工业设计和质量管理水平。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60万元。支持举办“工业设计在行动”、“工业设计名师讲堂”等活动,经认定的每场活动给予5万元以内经费补助;支持企业参加专业工业设计展会或大赛,经认定的每次参展或参赛给予5万元以内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60万元。

九、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工业企业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200元标准奖励。对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对列入市级、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市级行业能效水平对标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促进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推广应用、促进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以及在交通、建筑、公共机构和商贸等领域节能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给予15万元以内的奖励。支持政府部门加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服务体系与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显著的1个示范县(市、区)、3个示范街道办事处(乡、镇),分别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加强协调服务保障和实施管理提升工程。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对工业提速增效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区、园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激发推动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培训的补助。

十一、附则

1.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取消原政策龙政综〔2013〕159号文、龙政综〔2013〕285号文(过渡期内为兑现2014年度政策事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龙经贸〔2013〕73号文、龙经贸投协〔2013〕39号文。具体实施细则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本措施执行时限为2015~2016年,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兑现一次。

3.本措施所涉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工业产业特点,参照本措施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4.本措施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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