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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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7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炉下镇斜溪村集体土地0.393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王台镇王台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0789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9公顷;征收王台镇王台村集体土地0.3146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4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建设用地(村庄)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40%=913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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