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15〕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7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炉下镇斜溪村集体土地0.393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王台镇王台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0789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9公顷;征收王台镇王台村集体土地0.3146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4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建设用地(村庄)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40%=913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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