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文〔2010〕429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238号),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境内河砂有序开采,强化资源有效保护,确保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办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对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市水利局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相关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起协管职责,明确各自任务,共同推进工作有序开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特别是沿河两岸群众广泛宣传《办法》,尤其要加强对采砂业主的宣传教育,使采砂业主全面树立河道采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做到依法、限量、有序采砂,确保《办法》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规划修编工作,严格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快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各县(市、区)要贯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利用、有序开采”的原则,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工作。赛江的下游河道采砂规划每3年修编一次,由宁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福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宁德市交通、海事、国土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段每5年修编一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福鼎水北溪、霞浦罗汉溪、杯溪等主要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应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蕉城区应抓紧编制霍童溪河道采砂规划,赛江及已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古田、屏南的主要溪流河道采砂规划要及时修编。采砂规划审批后应抄送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
(二)进一步明确规划的主要内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沿岸堆砂场控制数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的开采能力和控制数量等主要内容。规划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三)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加强监督管理。凡未编制采砂规划或采砂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三、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管理
(一)强化重点区域管理。赛江是我市重点采砂区,河砂资源相对丰富、采砂活动比较频繁、河势变化较为复杂,福安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海事、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在原有联合执法办公的基础上抽调专门人员,加强执法力量,强化河砂开采活动的统一管理。按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河砂开采应主要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开采权,规范有序地开展河砂开采经营活动。
(二)严格采砂审批。各县(市、区)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河道采砂准入,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凡河道采砂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未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的,不得批准采砂申请;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请人未提交“三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不得批准采砂申请;凡不具备《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七个条件的,不得颁发采砂许可证。凡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河砂资源开采权的,中标人不得将河砂资源开采权再次分包、转包;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中标人开采资格。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河道采砂有序
(一)建立采砂台帐制度,强化现场监管。采砂业主应当按照“日填月报”的要求,逐日如实填写采砂生产作业统计报表,每月5日前集中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个月的统计报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统计报表进行核实,凡发现虚报、瞒报、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赛江下游的采砂船舶必须装置定位测量和在线监测设备;凡未装置的,不得开展采砂作业。有关台帐、报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实行河砂准运单制度,强化运输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砂开采实施方案和经许可的采砂情况,有计划地对从事运砂的船舶、车辆开具河砂准运单。凡运砂的船舶、车辆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河砂准运单;未持准运单的,采砂业主不得为其进行装载河砂作业;否则按不按规定采砂的行为论处;未持准运单运砂的,由交通、海事部门依法予以查扣。河砂准运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三)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强化层级监督。市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通过组织河床测图等监测手段,对辖区内的县(市、区)河砂实际开采量、河床变化等情况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对于超计划开采的,予以通报批评,上收其相应的河砂收益,同时扣减其下一年度河砂开采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一要整合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形成合力,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打击非法采砂,没收采砂机具,对证照不全不符的采砂船舶由海事部门依法处置;二要规范堆砂场管理。沿河两岸堆砂场布置要严格按照采砂规划进行审批,禁止在禁采区内设置堆砂场。对非法设置的堆砂场,必须在依法予以取缔。三要加强执法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对无证采砂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加强资源保护,积极化解用砂供需矛盾
(一)严禁非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利用河砂吹填造地,违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利用城市建筑垃圾回填造地。
(二)有计划开展水库库区采砂。古田溪水库库区采砂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有计划采砂活动。
(三)提倡推广使用人工砂。从2011年开始,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鼓励引导采取技术措施使用人工砂,逐步提高人工砂使用比例。为积极推广使用人工砂,市经贸、建设、国土、地税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健全完善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闽政文[2009]3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水利部门牵头,监察、交通、海事、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定期召开,通报河道采砂情况,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监管中的具体困难,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任务和要求。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海事、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闽政文[2007]316号),分工协作,建立定期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
(三)完善河砂收益分配机制。河砂收益实行市、县两级分成,县级分成部分应当优先保证河砂开采监管、执法开支,并用于河道综合治理;市级分成的,应当优先保证河床定期监测、采砂规划修编以及执法开支。赛江河砂收益由福安市专款用作河床定期监测、采砂规划修编。赛江下游采砂区河床监测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由福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四)强化水上执法力量。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根据水上执法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配备执法船舶等必要执法装备,保证必需的执法开支。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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