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金昌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经有关部门修改完善后,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金昌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切实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职责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1.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情况紧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等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2.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职责。

三、政府负责人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市安全委员会职责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定期召集全体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政策,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承担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经营准入制度。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县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1.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申报工作。

13.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地方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在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审批和竣工验收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防护技术措施。

4.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管。

5.负责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

6.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市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准入管理。

4.负责境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5.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和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全市电力、铁路应急管理工作。

6.负责通信业、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2.督促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国有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五)市公安局

1.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3.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4.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5.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负责金昌机场行业安全监管。

7.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

2.配合上级部门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地质勘探和废弃矿点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质灾害。

(九)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核材料的管制、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无损检验活动。

2.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

3.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4.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一)市农牧局

1.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农牧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3.指导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市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5.负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市卫生局

1.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五)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5.负责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负责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负责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3.负责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十七)市林业局

1.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2.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八)市气象局

1.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十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市民政局

参与重特大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二十二)市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科技编入年度计划。

2.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积极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参与研究科技发展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二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商贸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1.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五)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六)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七)开发区管委会

1.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开发区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大问题。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工作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情况紧急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及时报告开发区内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组织协调伤员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八)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局等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大型群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十九)市监察局

负责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按照事故批复,进行责任追究。

(三十)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团市委和军分区、武警支队

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十一)其他职责

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行政正职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研究和解决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支持、督促分管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健全完善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其他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制度;

4.按规定上报各类事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5.配合、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七、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管理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5.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保障责任

1.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2.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6.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7.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2.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三)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四)监督责任

1.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2.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3.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4.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管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3.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4.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5.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其它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九、责任制考核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行组织;组织考核分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政府对其职能部门的考核、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政府或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许可、事故控制指标、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整改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投入、事故查处等。

(四)政府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十、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如有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符,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

(二)本责任制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金昌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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