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第十三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第十三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第十三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临州府发〔2014〕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属驻临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省级政府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为: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1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取消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下放承接省级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2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附件1、2、3)。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公布取消、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省属驻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承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时限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无缝对接。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批代替监管的问题,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强化服务上来。要结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第十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第十三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第十三批取消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在公路上施工、养护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许可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2
小水电站建设审批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
在预防保护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
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二)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以及聘任校长核准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2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4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附件2
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四)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各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2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各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5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附件3
承接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第十三批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五)承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财政厅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六)承接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审批
省农牧厅
州畜牧局
2
原省卫生厅审批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
省卫生厅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
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下,专科医院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省卫生厅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4
原省卫生厅负责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原省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
省卫生厅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5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6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省文物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7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省文物局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8
丙级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州国土局
9
投资1亿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明确不予下放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
建设投资2亿元及以下医院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
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不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
麦芽、饲料、植物油、肉禽类、蛋品、水产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4
化工类单纯化学品混合和分装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
非金属矿的开发(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及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土砂石开采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6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含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7
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制种、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8
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不含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9
销售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跨市州行政区域除外)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0
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不含跨市州行政区域和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1
单台雷达探测系统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2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省环保厅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3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农业部分)
省农牧厅
市(州)、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
24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兰州外)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州)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5
各市州与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等内容相关的(除委托印刷宗教内容以外)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州)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6
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州)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七)承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省地税局
市(州)地税局
2
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省地税局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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