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文号:张政发〔2010〕59号
颁布日期:2010-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意见

张政发〔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张掖、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市、县(区)政府有效解决了一批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了全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但还有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水体污染、重金属污染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冬季大气污染和农村局部污染的问题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这些环境问题直接危害群众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污染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生态张掖建设和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治对象及内容

(一)整治对象

按照国家、省上要求,结合全市环境保护现状,今年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是:涉及铅、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城镇污水处理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燃煤锅炉、农村污染源、城市噪声污染源。

(二)整治内容

1.全面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重金属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清查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处置和应急预防情况,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恶意偷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停产整顿;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堆场。加快原民乐铬盐厂历史遗留铬渣处置进度,加强监管,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处置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

2.加强对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以保持和改善黑河、山丹河水环境质量为切入点,加强对张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治理和监管,督促甘州区城区及滨河新区周边排污单位加快污染治理,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在线运行监测,确保企业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防止超标废水排入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堆弃或直接排放。对擅自停用处理设施、超标或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在线监控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黑河张掖段及其支流沿岸造纸、化工、采选等企业的检查力度,对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整治,对威胁地表水环境安全的肃南祁青工业园区等区域企业的尾矿坝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严重污染隐患要责任到人、及时整改、坚决消除。建设、水务、环保等部门要针对水源热泵建设、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强监管,防止水资源浪费和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3.深入开展区域大气治理。加大对甘州区和山丹县城区建材、冶金行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和“三炉”监管,严禁超标排放污染物、擅停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督促甘电投张掖发电公司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不能如实反映烟气在线监测数据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实施好“三炉”监察工作,各县(区)对冬季供暖锅炉在开炉前要开展燃煤设施、消烟除尘脱硫设施的专项检查,确保各单位消烟除尘设施正常运转。各供暖单位在锅、茶炉运行期间必须选用低硫、低灰份的煤种,禁止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种。

4.着力解决农村污染问题。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加快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增强环保节能意识。要多渠道增加农村环保投入,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围绕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秸杆处理等工作,积极推广投资少、效果好的实用工程,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资源循环利用、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的科学处置,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5.进一步整治噪声污染扰民问题。继续开展城区噪声污染整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综合监管的要求,重点整治影响群众身心健康、投诉反映较多的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重点整治市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和临街、临路商场、店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以及五金、石材、木材加工等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交通噪声重点整治市区内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喇叭、随意鸣号的行为;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夜间施工等噪声扰民行为。公安、城管、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联动,加大治理力度,督促各企业、各经营者严格控制噪声排放,进一步改善城区噪声环境。

三、整治标准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管理,健全完善污染源监管信息网络系统,督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强化对重点流域和饮用水源地监管,全面排查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威胁地表水的环境隐患,持续改善黑河、山丹河水质,保障全市饮用水源地安全;加大排污企业监察力度,督促所有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脱硫治理任务,按制度规范使用消烟除尘设施,促使全市空气质量稳步改善;通过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和清洁能源建设;通过整治噪声污染,使市区噪声扰民问题得到切实治理,噪声环境明显改善,努力为全市人民营造安静、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发改、经委、财政、监察、建设、安监、司法、工商、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市环保局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职责,按照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对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整治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安排部署不到位、整治效果不明显、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县(区)、部门和企业要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2.强化协作配合,发挥联动优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密切协作,采取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强化联合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张掖建设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要作为查处重点,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得到彻底整治。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确保其运行率和负荷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市发改委、经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关停、取缔措施,电力部门落实停电、断水措施;工商部门要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不予年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安全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管;安监部门要着手清查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检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各项法律规定的落实情况;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噪声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意见》(张政发〔2009〕65号),切实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司法部门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支持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明确责任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3.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整治力度,对长期超标排污、存在安全隐患,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上限经济处罚,依法追缴排污费。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致使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广电、报社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曝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市、县(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组织群众参与,为环保专项行动深入扎实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前,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群众满意度测评低的单位要进行补课,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间安排

今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从5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安排部署阶段(5月1日-5月10日):各县(区)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县(区)突出环境问题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集中整治阶段(5月11日—10月2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整治对象、整治内容和目标要求,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重点流域、区域、行业(企业)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农村污染、城区噪声污染集中开展整治,切实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区)、各部门分别于6月15日和9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各县(区)、各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环保监管长效机制完善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意见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要督促限期改进提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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