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惠府办〔2009〕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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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防止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修建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
(三)开发矿产资源(含开办采石场、取土场);
(四)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港口码头等大方量挖填土方、大面积破坏植被的建设项目及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开挖、扰动山体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已平整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平整时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土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四、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按相关规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区批准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组织技术评审的时间除外。
经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发生变化,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水土保持方案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申请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和有关审批手续。市、县(区)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严格把关。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规定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采矿、采石、取土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林业部门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人员参加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市规划建设联审会议。
七、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技施设计文件中单列水土保持设计专篇;在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八、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损坏植被,破坏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执行。
九、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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