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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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为促进我市依法行政,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3〕5号)等规定,结合省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经六届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颁布〈清远市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1991〕41号)等2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清远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8〕24号)宣布失效,对《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1996〕39号)等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予以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另行发布;决定废止、宣告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今后,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清远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制订、审查、决定、发布、报备、清理规范性文件,并将其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考评之中,加强绩效管理。
现将此次清理的有关文件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颁布〈清远市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1991〕41号);
(二)《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清城联围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1994〕23号);
(三)《颁布〈清远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1994〕33号);
(四)《颁布〈清远市墙体材料革新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1997〕82号);
(五)《颁布〈清连一级公路两侧实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清府〔1998〕53号);
(六)《颁布〈清远市城镇规划编制及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1998〕76号);
(七)《印发〈清远市采石取土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00〕30号);
(八)《颁布〈清远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00〕36号);
(九)《颁布〈清远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00〕38号);
(十)《关于加强清远市区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清府〔2000〕62号);
(十一)《印发清远市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清府〔2004〕164号);
(十二)《关于开征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清府〔2008〕19号);
(十三)《关于实施〈清远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清府函〔2002〕8号);
(十四)《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清府办〔1991〕33号);
(十五)《印发清远市中心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意见》(清府办〔2005〕13号);
(十六)《印发清远市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6〕3号);
(十七)《印发清远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07〕66号);
(十八)《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8〕38号);
(十九)《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清府办〔2008〕51号);
(二十)《印发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09〕36号);
(二十一)《印发清远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9〕59号);
(二十二)《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10号);
(二十三)《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
(二十四)《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清远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08〕24号)。
三、决定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清远市人民政府颁布〈清远市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1996〕39号);
(二)《清远市建筑物防雷设施管理若干规定》(清府〔1997〕35号);
(三)《颁布〈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1997〕43号);
(四)《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征收标准的通知》(清府〔1999〕42号);
(五)《颁布〈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2000〕65号);
(六)《颁布清远市鼓励发展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基地的规定》(清府〔2005〕57号);
(七)《印发清远市区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06〕112号);
(八)《关于开展清理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工作的通告》(清府〔2006〕113号);
(九)《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
(十)《颁布〈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2010〕35号);
(十一)《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0〕59号);
(十二)《印发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1〕129号);
(十三)《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清委办〔2001〕9号);
(十四)《印发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9〕35号);
(十五)《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1〕29号);
(十六)《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60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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