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肇府办〔2014〕21号)

肇府办〔201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

(一)本意见所称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看管、休息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意见。

(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机构性质不属于学校序列,一般情况下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需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开办,应当具有与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业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师资。

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

(一)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除外。

(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不能设置单独出入口而需与上面楼层共用的,应按各层共同使用的人数确保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要求。托管场所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的建筑面积须有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核定。须满足基本消防安全条件和食品卫生条件。其中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且数量不少于2个;超过两层(不含两层)的托管场所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净宽度不应少于1.4米,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如必须设置的,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托管场所如设置厨房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连通的其他功能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需要开口的位置,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托管场所不应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应该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

(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有效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

(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

三、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公安消防、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初审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具备消防行政许可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社区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进行规划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具备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从业人员(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审批的基本程序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民政部门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核准,领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向教育部门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初审,经教育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后,领取同意筹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筹办通知书;

(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向公安消防部门申办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五)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办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文件;

(六)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消防备案手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教育部门申请同意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通知书;

(七)持教育部门同意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通知书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五、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导,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范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具体开办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年度检查要求等,依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置审批、日常监管、违规处罚等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二)在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施行前未经许可已经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果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立即由当地消防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保障受托管中小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未经许可已经开办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自属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开办许可。因开办条件不达标等原因未能按时取得开办许可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清理整治无证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有关工作,形成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要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辖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确保学生校外托管工作依法、安全、有序运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流程图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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