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办〔200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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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市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
市政办〔2009〕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意见》(桂政办发〔2008〕184号)和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加强用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合理利用能源,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市本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一)国家机关: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二)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单位。
(三)团体组织:包括市本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自治区“十一五”能源规划目标及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在全面开展市本级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科学制定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依法构建节能管理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到2010
年,实现市本级公共机构的水、电、燃气、油料及其它能源等能耗分别比2005年降低20%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能耗调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针对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能耗底数不清、基础工作薄弱、监督约束不力等问题,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能耗调查。通过调查,摸清能耗情况,采取节能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要按照统一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水、电、气、煤、油等能耗做全面的核查,评估分析总体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做好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基础工作。同时,为编制我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开展能源审计提供基础数据。
(二)编制节能规划
制定和组织实施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对于规范和引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增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保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节能规划的编制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采取委托专业咨询和技术机构的方式,于2009年上半年编制完成《桂林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2.节能规划的实施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级公共机构。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3.节能规划的备案
各级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建立八项基本管理制度
1.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水、电、气、煤、油等方面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3.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4.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5.能源消耗定额制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2009
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
年底前完成市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市财政局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
6.节能采购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7.建筑节能监督制度。大力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严格执行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加大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开展试点工作。
8.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四)采取七项节能措施
1.规范用能行为。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与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2.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4.实行节能资质认证。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5.节能改造评估。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6.用电设备节能。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7.公务用车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落实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
(五)严格检查监督
1.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责任追究。对公共机构违反《条例》的相关行为,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和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
要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既统一监督管理,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受理市本级公共机构报送的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监督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情况;制定市本级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计划,组织召开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监督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日常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监察、建设、统计、审计、公安、司法、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本级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设立节能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各县(区)负责组织开展县(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以及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在全市公共机构广泛深入开展学习《条例》、宣传《条例》活动,将《条例》纳入普法宣传计划,提高各级公共机构的主体意识、表率意识、参与意识和法制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参与、节能光荣的氛围。
(四)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条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既要开展普及型培训,又要针对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型培训,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执行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执行的良性互动,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五)广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活动
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
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公共机构节能论坛”“压缩一次性用品使用,共建环保节约型机关”以及“能源短缺体验”等活动,积极组织节能知识讲座和培训,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普及节能知识,掌握节能技术,做到人人讲节约、人人会节能,并从自身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升油、一张纸做起,自觉争做节约的模范,积极为建设节约型机关、节约型社会做贡献。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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