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3〕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高新区、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桂林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平台,是区域科技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桂林市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目标,突出产业特色与专业化,推动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服务平台标准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功能和孵化水平,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加快发展,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建成孵化器4个以上。其中,新增国家级孵化器1个,自治区级孵化器1个;全市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累计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50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0家,吸纳就业人数1万以上。为推进我市创新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做出贡献。
三、建设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拥有一定实体场所,并有专门管理服务人员的创新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专利申请、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一)发展方向明确,以培育和孵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科技型企业为主要任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二)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地块面积占2/3以上。
(四)具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企业投融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五)管理规范,制定有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
(六)具备一定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七)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八)孵化器挂牌时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
四、主要任务
(一)扩大孵化器建设数量
1.各县(区)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和布局情况,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到2020年,各县(区)工业园区(集中区)至少建设1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2.推进桂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向国家区域标杆孵化器建设发展;
3.重点推进5个孵化器建设。在桂林国家高新区信息产业园区布局建设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生物医药技术为主的综合型孵化器(桂林民华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桂磨产业带组织桂林大学科技园申报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桂林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桂林理工大学布局建设以新材料、电子信息、建材为主的综合型企业孵化器(桂林理工大学科技园);在临—苏产业带建设以生物医药、食品、高端装备制造等为主的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桂林西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临桂新区建设以生物医药、机械、电子信息等为主的综合型企业孵化器(桂林科技创新中心)。
(二)创新孵化器建设模式
1.政府出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明确孵化器独立法人管理机构,配备一定专职管理人员,加大投入,解决孵化场地和孵化资金等问题,并积极建设技术创新、投融资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2.社会出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县(区)政府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以市场主体包括个人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优势,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3.提升孵化器孵化能力。加大孵化器基础设施、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资源共享水平和孵化服务能力。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根据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成立孵化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机构,开展产业优势调研,制定各县(区)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报桂林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把孵化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2015年底,各县(区)孵化器雏形显现;重点推进5个孵化器完善场地面积、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人员配备等条件,达到自治区建设标准要求并通过自治区考核评审。
(三)认定考评。每年年底对全市各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随时对条件成熟的孵化器推荐申请自治区级孵化器认定。对没有达标的孵化器予以整改。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规划和实施。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将其作为推动区域自主创新的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进。对孵化器所需土地、场所、人员、资金,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等工作,各县(区)要特事特办,统一协调,予以解决。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于孵化器建设和开展相关孵化工作,对于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县(区)财政根据需要并结合财力可能安排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市本级在各类项目上优先推荐申请上级扶持并在市本级给予重点支持。
(三)保障孵化器建设用地。各县(区)政府优先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用地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项目用地。用地价格在符合政策规定情况下,按照最低价格执行。
(四)加强孵化器管理团队建设。深化科技企业孵化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鼓励建立市场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培育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团队。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允许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年薪制或股权激励制,鼓励其经营者获取在孵企业的认购权或购买在孵企业的期权股份。
(五)建立完善创业投融资体系。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出资设立孵化器创业引导资金,鼓励各类园区、投资机构、担保机构、龙头企业、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的考核和管理。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孵化器认定工作。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主题词: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