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石家庄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57号)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中旬至10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契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着力规范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水利、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高危行业为重点,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重点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监护的;14.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15.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1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所有行业领域都要针对以上内容开展打击和整治。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整治重点:
(1)正在实施整合改造矿井,未与整合主体签订协议及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2)“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3)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4)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5)正常生产矿井的“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行为;(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7)整合方案虽经省政府批准,但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8)未按批准的原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
责任单位:井陉县、井陉矿区、赞皇县政府,市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石家庄电业局(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整治重点:
(1)非法盗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进行开采的;(2)越层越界、取缔关闭后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4)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从事勘查活动的;(5)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的;(6)超计划开采国家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7)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进行生产的;(8)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整合矿山没有重新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在基建的矿山企业从事采矿活动的;(9)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10)省外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11)将新(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12)尾矿库超设计标高运行、擅自改变筑坝方式等未按设计生产运行的;(13)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的非煤矿山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
责任单位:井陉县、井陉矿区、平山县、灵寿县、行唐县、鹿泉市、赞皇县、元氏县政府,市国土局、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石家庄电业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安监局)
3.道路和水上交通整治重点: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2)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3)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差、到期未检验合格的;(4)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5)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营运载客车辆上路行驶的;(6)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7)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客、占用应急车道的;(8)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的;(9)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10)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11)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12)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13)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营运的;(14)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1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游船;(16)非法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17)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1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方铁路运营的;(19)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运砂的;(20)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21)违规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旅游局、工商局、教育局(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
4.建筑施工领域整治重点: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3)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5)非法违法经营塔吊、龙门吊等大型建筑设备的;(6)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安监局(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5.危险化学品企业整治重点:
(1)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仍在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5)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6)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7)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9)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10)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11)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12)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执行不符合要求的;(13)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公安局、工商局(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6.烟花爆竹整治重点:
(1)存在擅自购进或批发、储存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2)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3)“一证多厂”违规分包转包工库房和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的;(4)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5)超人员、超药量、超能力生产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工商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安监局)
7.民用爆炸物品整治重点: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爆炸物品的;(2)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3)存在“四超、三违”等行为的;(4)在停产整顿、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5)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6)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7)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8)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9)超核定能力存放的;(10)存储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11)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工商局(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8.冶金整治重点:
(1)钢铁在建项目违规的;(2)未制定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未执行安全作业程序,违法违规在涉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高温熔融金属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3)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4)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措施落实不到位的;(5)未办理资质、伪造资质参与项目设计、施工的;(6)存在非法承包、转包行为的;(7)未经生产许可、生产经营与工商营业执照不符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工信局、工商局、发改委、国资委(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9.消防整治重点:
(1)违反规定擅自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2)消防设施未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就组织营业的;(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4)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5)建筑消防设备、器材不按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不到位的;(6)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文广新局、安监局、交通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0.水利整治重点:
(1)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2)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3)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4)违法违规采砂、运砂、乱采滥挖以及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5)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11.特种设备整治重点:
(1)民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产业聚集区企业的锅炉,存在非法制造、安装和改造现象的;(2)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3)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4)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5)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特种设备;(6)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交付用户使用的;(7)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装置未经相关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旅游局、工商局(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12.职业健康整治重点:
(1)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云母加工、建材等存在高危粉尘以及木制家具制造、制鞋、箱包、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严重,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违法生产的;(2)2010年以后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3)涉胶的制鞋、箱包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4)非煤矿山企业选矿厂、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云母加工、建材、木制家具制造、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5)重金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6)使用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高危害有机溶剂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卫生局、工商局(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对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也要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4月中旬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部署发动阶段(4月中旬-4月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打非治违”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舆论氛围。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及时报市安委办。要迅速动员部署,召开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
(二)自查自纠、整改隐患阶段(4月中旬-5月底)
全市所有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要在整个专项行动期间,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针对本单位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容易出现的违章行为,制定出排查重点和治理标准及措施,每日进行检查、治理与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登记在册,每周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7月底)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组织专人,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重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检查、交叉互查、跟踪督查等形式,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同时,要设立“打非治违”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并公开查处结果。
(四)复查抽查、全面督查阶段(8月1日-8月底)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市安委办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总结交流、巩固提高阶段(9月1日-10月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认真分析各阶段的“打非治违”情况,总结交流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防止打击整治不到位,而导致非法违法现象死灰复燃,违规违章行为重复出现。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9月5日前,要对这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安委办(邮箱:[email protected])。同时,要在10月份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复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巩固提高“打非治违”成效,建立和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副市长刘明轩为组长的石家庄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主要负责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针对监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搞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重点,严厉打击。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一要加强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非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告移送有关部门,接收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确保执法到位。二要创新执法形式。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隐蔽的企业,既要组织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执法,又要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和执法,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整合部门各类信息平台,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窝点和违法违章行为,切实增强执法的实效。三要严惩重罚。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链条和背后的保护伞,要深挖严打,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一律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四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辖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凡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一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对所在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石家庄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明轩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庆洲市政府副秘书长
尚建斌市安监局局长
许振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员:崔同英市安监局副局长
郭彦军市建设局副局长
杜敏海市国土局副局长
李丰基市工信局副局长
底增勇市交通局党组成员、局直单位党委书记
李春光市交管局副局长
田振堂市水务局副局长
戴宝进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夕元市国资委副主任
尹兵辉市工商局副局长
米进立市旅游局副局长
韩秀娟市质监局副局长
郭建伟市供销社副主任
张雅琳市规划局副局长
车国利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文志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苏庆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东生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赵立刚市电业局副局长
陈良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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