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2013〕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9日

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5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鹤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鹤壁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度获奖单位不超过3个。当年如果没有达到奖励条件的单位,奖项可以空缺。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根据申报、评审情况确定获奖单位。每年可评选10个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10个质量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鹤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行业方面规定的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可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评委会按照一定比例审议确定拟奖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十六条秘书处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获奖单位在市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周。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获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经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20万元奖金,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牌或证书,予以重点培育。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质量宣传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建立对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5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其获得的市长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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