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文〔2013〕192号文件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文〔2013〕192号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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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文〔2013〕192号文件的通知
沁阳市、博爱县、武陟县、温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豫政文〔2013〕19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确保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顺利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范围内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等行为。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头村至焦作市武陟县北郭乡方陵村的沁河河道(全线长90公里)堤脚外临河30米、背河50米(我市涉及范围详见附件)。自省政府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严禁植树和建设温室大棚、畜禽圈厩以及开挖坑塘等。对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严格控制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省政府规定,控制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人口自然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不超过当地2012年的水平;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控制,增长率不超过当地2012年的水平。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对于违反规定的新增人口,不享受国家征地拆迁优惠政策。
三、加强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单位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开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范围,无法避开并对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有影响的,应会同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部门商定处理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相关县(市)和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焦作黄河河务局要将有关宣传资料发放到相关乡镇(办事处)和村庄,正确引导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自觉遵守省政府通知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迁入人口和强行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等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五、强化保障措施。各相关县(市)和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程建设永久性占地的土地预审和土地证办理工作;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工程建设城乡规划许可;相关县(市)负责配合做好工程建设所需土地征用工作;沁河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与所在县(市)、乡镇、行政村及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要在服务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依法依规逐级向上反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建设。各有关县(市)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快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准备工作;焦作黄河河务局负责对各相关县(市)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程进度。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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