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重点工作落实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重点工作落实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濮政办〔2013〕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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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重点工作落实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2012〕47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社会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濮政〔2013〕20号),进一步推进消防重点工作的落实,确保今年省政府给我市下达的消防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不断提升我市城乡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消防专管员队伍建设
加强基层消防专管员队伍建设是深化消防网格化管理,夯实
监管基础,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办)消防专管员队伍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消防工作体制机制,各县(区)要依托乡(镇、办)安监办或综治办成立消防室,由安监办或综治办负责同志兼任消防室主任,并明确一名在编人员为消防专管员,承担消防室的具体工作。各乡(镇、办)消防专管员要在8月底前全部配备到位。乡(镇、办)消防室主要负责大网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协调督促中、小网格落实消防责任,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为充分发挥消防专管员的作用,调动其积极性,各县(区)要建立岗位考评制度,制定考评办法,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消防专管员,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要深入推进“保消、巡消一体化”工作,7月底前,各县(区)要对保安、巡防队员普遍轮训一遍,对巡防车辆配备足量消防器材,切实提升处置初期火灾能力。
二、加快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加快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是有效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全面提升我市灭火救援整体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全市新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38人,其中,南乐县10人、台前县9人、濮阳县7人、清丰县6人、范县6人;各县(区)分别新增消防文职人员2人。为确保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能够“招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各县(区)要逐步提高其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文职人员招收管理办法,规范招收录用程序,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队伍健康发展。7月底前,各县(区)要完成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收任务,濮阳县文留镇、清丰县瓦屋头镇、台前县侯庙镇达到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
三、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消防工作
根据“十二五”消防规划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消防工作的通知》(濮政办〔2012〕52号)要求,我市8个产业集聚区及4个不在产业集聚区内的专业园区,均应制定消防安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独立消防队站。各县(区)要根据产业集聚区消防工作专项台账,8月底前,完成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消防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9月底前,已建成道路全部安装市政消火栓,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11月底前,濮阳县产业集聚区消防站、濮东产业集聚区消防站主体完工,其他产业集聚区消防站要按照消防规划完成选址任务。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是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基础性工作。针对我市消防设施建设欠账严重的现状,各县(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8月底前,建成区市政消火栓要全部保养到位;11月底前,城区主干道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其他按消防规划未建的消火栓年底前要建成达到50%以上。华龙区、开发区、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各淘汰1台超期服役消防车,配备1台城市主战消防车;南乐县年内淘汰更新1台普通消防车;清丰县和开发区按照新标准配齐器材装备;各县(区)要按照部颁标准配齐、配全、配强消防官兵个人防护装备。车辆装备器材经费应于9月底前拨付到位,确保11月底前能够采购配备到位。
五、强化消防业务经费保障
为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2〕464号)规定,重新核算消防经费保障资金,以达到基本支出保障标准。要围绕“十二五”消防规划制定出台项目建设经费需求规划,确保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与经费保障比例达90%以上。并于10月底前制定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保障标准。
六、建立重点工作推进保障机制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围绕重点工作落实,建立健全推进机制。要对照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督导组要加强督导检查,实时跟踪问效,确保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实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区)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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