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0-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七日

新乡市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效能监察方案

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办〔2011〕22号)要求,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区建设标准,突出抓好重点区域369个社区住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户入住、旧村拆迁复垦、政策兑现落实、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农民创业就业等重点工作,确保到2018年,分层次、分阶段达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建设到位并投入运行、农户全部入住、旧村完成拆迁”的建设目标。

二、效能监察对象

各县(市、区)、高新区及其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平原新区及其正县级主要领导和主管副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及其分管副职,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县级领导分包督导社区等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等。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情况。

(三)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任务节点,及时完成新型农村社区各阶段建设任务。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张桂香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傅江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闫跃平,市委农办主任刘思江担任;成员有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主任元小林、市委农办副主任邵长征、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马春保、朱莉萍、市委农办督查科科长张祚伟。

五、监督检查

(一)自2011年-2018年,按照任务节点,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二)2013年底,对52个市级示范社区住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户入住、旧村拆迁复垦、政策兑现落实、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规范运行、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农民创业就业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2015年底,对200个重点社区中除52个示范社区之外的其他148个社区住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户入住、旧村拆迁复垦、政策兑现落实、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规范运行、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农民创业就业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2018年底,对369个社区中除200个重点社区以外的已启动社区住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户入住、旧村拆迁复垦、政策兑现落实、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规范运行、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农民创业就业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重大时间节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导和考核等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市效能监察组。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53号)等有关规定,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任务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究。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等。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二)责任追究适用情形

1.组织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管理监督不到位,影响工作进展及建设成效;

2.市直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消极、推诿扯皮、配合不力,造成三分之一以上(含)的县(市、区)未能按期兑现有关优惠政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建设任务完成的问题;

3.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要求及时完成阶段性任务目标;

4.工作失职、渎职,在旧村拆迁复垦、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

5.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6.其他因工作过错或未完成任务目标等影响全市任务目标完成或造成损失的,视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产生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7.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三)对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等表彰。

(四)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时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交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健康有序推进为目标,进一步转变领导方式,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管理水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围绕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的管理体制、政策落实、创业就业等问题,积极发挥监察职能作用,提供有力保障。对政策不落实、建设进度滞后,工作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政过错行为进行严肃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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