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1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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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
总责、生产经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平原新区、工业园区、西工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生猪、肉牛、肉羊生产经营行为,生猪、肉牛、肉羊质量安全负总责。市、县两级(含园区管委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环节监管工作。养殖场户对本养殖场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承诺书,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规范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生产管理
畜牧部门要强化养殖场户检查,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完善设施,科学管理,切实提高生猪、肉牛、肉羊质量安全水平。
一要实行规范化生产。养殖场户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投入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培训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小区)应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具备必备的消毒设施,办公区、养殖区、粪污处理区应明显分离,力求实现标准化生产。养殖场(小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认真填写和保存各种生产记录,做到真实、清晰、完整。
二要严格投入品管理。养殖场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禁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及其它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规范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养殖场户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应来自合法企业并索取进货凭证或发票。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规范使用,兽药按照处方给药,出栏前严格执行相关休药期的规定。养殖场户生产自配料,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产记录和使用记录,禁止在自配料中使用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假劣投入品等,不得对外提供自配饲料。
三要加强饲养管理。养殖场户应按照生猪、肉牛、肉羊饲养规程,落实各项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免疫,按照免疫规程扎实开展免疫工作,应免尽免,不留空挡,免疫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规范消毒程序,选择合适的消毒剂,定期对环境、人员、畜舍、用具、家畜进行消毒。落实好无害化处理规定,具备动物弃尸井等必备设施,对死亡家畜认真按程序实施无害化处置。加快品种改良,积极选用性能优良的品种,加快品种更新换代。
四要按规定主动报检。养殖场户在生猪、肉牛、肉羊临出栏时必须按不少于2%的比例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测,凭“瘦肉精”阴性检测报告到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报检,并自觉接受抽检。
五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养殖场户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疫检测、监督检查等。生猪、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须在所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六要增强法律意识。养殖场户在饲养生猪、肉牛、肉羊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2〕2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生猪肉牛肉羊等养殖场户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畜牧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行为,震慑不法分子,净化畜牧业生产秩序,维护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
畜牧部门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在养殖场户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肉牛、肉羊时,应对检测阳性的牲畜及同群育肥牲畜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工业化制),扑杀生猪、肉牛、肉羊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违法畜主全部承担,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附件:1.“瘦肉精”品种目录;
2.畜产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瘦肉精”品种目录
1.盐酸克伦特罗
2.莱克多巴胺
3.沙丁胺醇
4.硫酸沙丁胺醇
5.盐酸多巴胺
6.西马特罗
7.硫酸特布他林
8.苯乙醇胺A
9.班布特罗
10.盐酸齐帕特罗
11.盐酸氯丙那林
12.马布特罗
13.西布特罗
14.溴布特罗
15.酒石酸阿福特罗
16.富马酸福莫特罗
附件2
畜产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1.苏丹红
2.蛋白精、三聚氰胺
3.硫氰酸钠
4.革皮水解物
5.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
6.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7.硝基呋喃类药物
8.玉米赤霉醇
9.抗生素残渣
10.镇静剂
11.氯霉素
12.喹诺酮类
13.磺胺二甲嘧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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