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3〕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8号)要求,结合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守住生态底线、保护林地红线的责任意识,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加大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活动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强硬的手段,依法整治非法侵占林地、毁林毁湿开垦等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线索,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立即停止一切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活动。按照黑政办发〔2012〕28号文件要求,各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正式颁布实施前,要立即停止一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包括承包、租赁、入股、转让、合资、抵押)活动和产权变更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处置。对继续流转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外发包林地、湿地要立即停止,不能以更改日期等方式续签或签定新的承包、租赁等合同。

四、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各地在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涉及征占用林地时,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必须按照正常程序上报核准,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问题发生。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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