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按照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动员会议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精神,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和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特种设备、旅游、农机、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也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确定“打非治违”内容,开展打击和整治行动。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5、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

(1)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

(2)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

(6)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

(7)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

(8)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

(9)“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10)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11)私设密闭、私开工作面进行采掘活动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

(4)外省(区、市)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市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6)地下矿山未采用机械通风,露天矿山仍采用“一面墙”开采方式、扩壶爆破和掏底崩落等落后工艺技术,尾矿库违规排放尾矿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

(3)客货混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非营运船舶违法载人的。

(4)拖拉机夜间行驶既无灯光又无反光标识等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

(5)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运输船舶超限超载、不适航、大船小证的。

(6)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7)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8)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9)危险品运输车、旅游包车、三类以上客运汽车未安装GPS监控系统的。

(10)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以及违章作业,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建筑施工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合格、停工整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施工的。

5、消防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或营业的。

(6)单位违法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6、危险化学品

(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2)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

(1)“一证多点”、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

(2)违法经营礼花弹或违规经营氯酸钾产品的。

(3)违规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4)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

8、民用爆炸物品

(1)证照不全、证照相关内容不统一,以及超员、超量、超时、超许可品种生产的。

(2)私自炒制、买卖、超存储能力储存炸药的。

(3)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标识的。

(4)不按规定完成视频和数据上传备案的。

9、冶金

(1)违法违规交叉作业和检修的。

(2)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

(3)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作业的。

(4)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三、方法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从即日开始组织实施,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5月底)

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突击检查和举报必查等方式,集中打击和治理纠正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企业。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地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推动本行业“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市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及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督查检查,总结交流各地、各有关单位的经验做法,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报,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和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

(二)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由各有关单位指导协调和组织监督检查,具体分工如下:

1、煤矿由煤炭安全管理、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2、非煤矿山由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3、危险化学品和冶金行业领域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4、道路交通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水上交通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负责;

6、建筑施工由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7、消防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8、民用爆炸物品由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9、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由公安部门负责。

五、组织领导

为使此次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黑河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范志国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元市安监局局长

李桂轲市煤管局局长

张守锋市公安局副局长、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车成文市安监局副局长

邓立刚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王玉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建武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明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德江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孙德元市工商局副局长

许彦春黑河海事局局长

宋伟市水产局局长

张革市工信委副主任

张杰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张有朋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宝红市旅游局副局长

张松侠黑河机场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李树林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德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杨洪波市农机局副局长

苏世杰市委宣传部部务委员、外宣办主任

邵玉首黑河铁路(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郑友庆市煤管局副局长

顾杰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崔平黑河电业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协调、联络、汇总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袁亚东兼任。办公室联系人:汪哲;电话:6770878;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和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要成立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有关单位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企业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切实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实施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安全监管、公安、煤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依法严惩严处。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持严格检查、严格处罚、严肃追究、严明纪律的“四严”要求,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强化县、乡两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好“12350”电话,公开查处和曝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集中宣传,及时报道“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阶段性成效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做好信息综合。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报送等制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工作信息汇总报送工作,及时向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最新全文(2017年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