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4〕6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鸡西市禁止野外焚烧秸秆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区域秸秆禁烧,禁烧区域内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下列区域划定为秸杆禁烧区域:

(一)县(市)区、乡(镇)建设区周围10公里;

(二)兴凯湖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地区;

(三)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

(四)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

(五)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巡查监管。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环保、公安、农业、林业、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深入田间地头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对重点禁烧区域要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要求,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不烧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秸秆生物质发电、秸秆综合利用还田、秸秆压块制粒等技术,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者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农作物收割机械准入制度,各类收获机械应当配备秸秆粉碎或者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烧的现象。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综合利用的相关知识。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印发通告、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大秸秆禁烧的宣传力度,使秸秆禁烧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农民群众深刻认识焚烧秸秆的危害,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在重点秸杆禁烧区域设立明显禁烧标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村(屯)和农户。要定责任、定人员、定区域、定岗位、定时间、定要求,形成“边界明确、责任到人、上下互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重点秸杆禁烧区域专人负责、严防死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按照省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新闻宣传,为禁止野外焚烧秸秆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改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工作,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区和示范工程,积极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劝阻、制止野外焚烧秸杆行为,对不听劝阻造成影响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并及时拨付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还田实施工作,加强农业领域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防火工作,在森林高火险期严密监控坚决制止点烧秸杆,避免产生火点;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下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兴凯湖机场配合做好兴凯湖机场周围的秸秆禁烧工作。

(三)强化督查监管,依法查处。建立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屯)的层层监督体系,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公安、环保、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检查。公安部门要对焚烧秸秆行为进行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阻不理、制止不听、恶意焚烧秸秆者,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严肃处理。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市举报电话为0467-12369、0467-2386704。

(四)强化考核,严格问责。将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考核体系,年末考核时要根据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和环保部门巡查发现的火点数目予以适当扣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县(市)、区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督察。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多处发生焚烧秸秆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县(市)、区政府要将秸秆禁烧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禁烧区禁烧情况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467-235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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