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佳政布〔2015〕7号
2014年12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以黑政土〔2014〕第232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710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现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佳木斯市2012年度第十二期城市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商服用地及商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2.7103公顷,位于胜利路西段、胜利东路CNG加气子站东地块、红旗路东育林路南地块、市政府8号楼周边道路地段控详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征收新丰村、万发村、万兴村、五一村、光明村、江山村、佳西村等7个村农用地6.7344公顷(耕地4.7336公顷)、建设用地5.9759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元/平方米)
区片名称
涉及村屯
征收面积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格
第一区片
新丰村
5.0721
ZMS-13
123
第二区片
万发村
0.4882
ZMS-5
251
第三区片
万兴村
5.5529
ZMS-11
176
区片名称
涉及村屯
征收面积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格
第四区片
五一村
0.6257
ZMS-2
251
第五区片
光明村
0.0016
ZMS-21
98
第六区片
江山村
0.4146
ZMS-10
176
第七区片
佳西村
0.5552
ZMS-3
251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向被征地单位承包户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地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符合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佳木斯市统一征地工作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已办理征地登记的,不再办理。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