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整治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
关于集中整治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集中整治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违章经营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执法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的重点
(一)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串牌等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
(二)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燃油(电动)三轮车、燃油(电动)两轮摩托车以及在客运线路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辆;
(四)无出租汽车营运手续,套用和伪造出租车号牌以及擅自套用出租汽车专用颜色和安装出租汽车附属设施的机动车辆;
(五)人、证不符和将营运车辆转让、转卖、转借、转租他人以及私自在营运车辆上安装助力装置等设施的人力客运三轮车;
(六)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学校门前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秩序乘运、超时待客、乱停乱放违规经营出租汽车以及在营运中不使用计价器、违价、拒载、拼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非本市区出租汽车在本市区从事经营活动的;
(八)未按规定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
(九)国家公职人员从事和参与非法营运活动的行为和车辆。
二、本通告发布后,对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破坏城市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的,公安交警和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上限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和参与非法营运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组织煽动聚众闹事,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公交办举报电话:8223058;市交警支队举报电话:8550101;市纪检委举报电话:8698058;市委政法委举报电话:8222997。凡经举报查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举报国家公职人员经营和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查证核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五、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规范、公平执法,依法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对工作中渎职、营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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