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佳木斯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佳木斯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2012年《佳木斯年鉴》编纂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佳木斯年鉴》是佳木斯地区年刊型、综合类信息资料工具书,其翔实记述了佳木斯市的发展历程,对反映佳木斯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年鉴的资政、教化、存史作用,切实做好2012年《佳木斯年鉴》编纂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纂宗旨
《佳木斯年鉴》力求准确、系统地反映佳木斯年度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全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等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资料和信息。
二、编纂要求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鉴编纂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负总责,指定具有文字功底工作人员担任《佳木斯年鉴》资料员,负责本单位的资料撰写和报送工作。
(一)2012年《佳木斯年鉴》的时间断限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各单位按年鉴条目编写与行文规定确立“条目”内容。条目内容要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既要有单位基本情况的静态条目,也要有重要举措、重要成果、新鲜经验的动态条目,突出对成长变化、成长进步方面的记述。
(二)年鉴取材要本着从精、从要、从严原则,严把政治关、保密关。凡规定不宜公开刊载的内容一律不准使用,在表述涉外和有关敏感问题及突发事件上应与党中央和有关部门保持一致。文字力求写实,力戒渲染,突出资料性、典型性和年度特点。
(三)在提供年鉴稿的同时,各单位可随文提供本行业反映年度事业发展的照片,获国家级荣誉的单位和个人,也应一同报送相关资料。
(四)年鉴属地情载体,记述反映的地情以地域为界限。因此,凡属佳木斯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五)年鉴截稿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各供稿单位应尽早组织稿件,提供稿件要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加盖公章后报送佳木斯市档案局。在提供年鉴文字稿的同时,须提供电子文版及2011年单位工作总结。
《佳木斯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由佳木斯年鉴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档案局七楼(保卫路320号)。
联系人:楚晨梅栾晶
联系电话:822497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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